6月28日,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江北区大队(以下简称江北区大队)检查到渝DW1200驾驶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源头追溯,车辆所属租赁公司存在与此案有关的违法行为,于是江北区大队对驾驶人及租赁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均实施了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了解到,这类行为的处罚中,司机、公司均受罚的情况,尚属少见。
路面监管现嫌疑 扣押车辆深调查
6月28日10时20分,江北区大队勤务三中队在观音桥环道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发现渝DW1200小型普通客车存在非法网约车运输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车实施执法检查。
经调查乘客,其称在324医院使用手机微信功能下单,乘坐渝DW1200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华新街诚嘉口腔医院,手机软件显示此次运输车费约8元。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其手机终端电子数据,并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
驾驶人所陈述的情形与乘客提供的证据一致,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手机终端相应电子数据,执法人员依程序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经对驾驶人及车辆取得许可情况的调查,该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无《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车辆由驾驶人向某租赁公司承租。因此,执法人员还依法收集了驾驶人提供的租赁合同。
源头追溯堵漏洞 依法查处双处罚
为进一步查清租赁公司是否参与非法营运,江北区大队顺着租赁合同追溯了源头。
经调查租赁公司管理人员得知,其租赁行为实质是以租代购,而且租赁公司鼓励承租人租赁类似车辆实施网约车经营行为。
承租人通常利用以租代购车辆在网络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实际并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驾驶人的运输行为实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同时,租赁公司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规定。江北区大队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车辆驾驶人(承租人)和租赁公司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此,执法机关提醒广大类似的承租人,以租代购催生的网约车经营行为,在无相应许可的前提下,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违规驾驶员和所属租赁公司都将会被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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