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消息,8月31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征集意见。草案对个人在社交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承诺捐赠无不当理由不履行等慈善事业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2013年9月,北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效促进和规范了慈善事业发展。
但随着社会发展,慈善理念、慈善方式及发展方向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近几年来,个人在网络平台募捐的事例越来越多,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如何界定个人求助与非法募捐的关系,如何定性个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或者转发的求助、募捐信息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平台的责任义务等。
草案第八条规定,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行为,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明确受赠主体及履行时限,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捐赠承诺。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不存在《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慈善组织信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社会各界可以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也可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政民互动”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草案说明。
原标题:北京拟定:承诺捐赠未捐赠 受赠人可向法院请求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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