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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分析网红打孕妇致先兆早产:网红母女应承担侵权责任
09-13 18:12:13 来源:陕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网红遛狗不牵绳,狠推孕妇致先兆早产

陕西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杭州一名孕妇在微博上控诉称,遭杭州本地一名网红(陈某伊)及其母亲殴打致先兆早产。该孕妇在微博上称,她已怀孕32周多了,7日晚,她和丈夫牵狗散步回家,在君尚金座酒店门口,一只没有牵绳的狗(法国斗牛犬)突然朝她身上猛扑,一旁的丈夫为了保护她,于是用脚将狗推开。边上一名女子上前质问:为什么无缘无故踢她的狗?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该孕妇称,这时女子的母亲也加入了进来,不停辱骂和诅咒肚子里的孩子,之后还和女儿两人一起撕扯孕妇的头发,狠推她的肚子。所幸邻居和小区保安及时发现,阻止了双方进一步的冲突。

据该孕妇称,因冲突中受到对方不断的言语刺激以及肢体推搡,她当场呼吸急促倒地,被紧急送医。医生判断,由于可能引发早产,她被送到省妇保产房待产,期间被院方警告有高风险流产征兆,丈夫签下了多张病危通知书。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检察官说法

从民法角度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孕妇受害,狗未牵绳只是个导火索。真正引发孕妇有高风险流产征兆的是网红(陈某伊)及其母亲的侵权行为。其行为引发孕妇有高风险流产征兆。网红(陈某伊)及其母亲明知对方是孕妇的情况还依然推搡孕妇,网红(陈某伊)及其母亲对于孕妇受到的伤害有过错,母女二人应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说法

从刑法角度来看,网红(陈某伊)及其母亲的行为引发孕妇有高风险流产征兆,孕妇丈夫也签下了多张病危通知书。网红(陈某伊)及其母亲的行为对于孕妇受到的伤害有直接责任,母女二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小编统计了一下,近年来因为遛狗不牵绳引发了很多矛盾。那些遛狗不牵绳的人考虑的仅仅是自己的利益。他们经常会说:“我的狗狗很乖的,不会咬人的”。但对于小编这类“怕狗人士”来说,可爱的狗狗在我们眼里更像是凶猛的野兽,这一点也不夸张哦。所以,请那些“爱狗人士”在出门遛狗时牵绳。有时候,你离文明养狗只有一根绳的距离。

表面看遛狗不牵绳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如果因为遛狗不牵绳而给他人带来伤害,那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了。要知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有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让守法者有底气、违法者存畏惧。

原标题:【以案说法】检察官角度看网红殴打孕妇致先兆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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