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一位名叫李长江的原民警状告齐齐哈尔原市委书记杨信等人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徇私枉法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因有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有的罪名证据不足,李长江的起诉被驳回。
被媒体称为“黑龙江第一巨贪”的杨信已落马四年,其妻子等身边人都已获刑,但其本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尚未传出公开宣判的消息。
落马四年多 两年前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审
2014年9月25日,齐齐哈尔原市委书记杨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1月16日,杨信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被媒体称为“黑龙江第一巨贪”的杨信生于1950年5月,黑龙江绥化人,196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1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简历显示,他曾于1992年至2000年任大庆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从2000年开始来到齐齐哈尔,先是担任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等职,从2003年开始,在齐齐哈尔当了7年的市委书记;2010年到2012年当了两年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后退休。
相关通报中说,杨信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违规买卖股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及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2016年1月19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老婆、大舅哥和行贿人之一都已获刑
2017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丽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李丽华,女,1969年出生于大庆市,汉族,大学文化,大庆报业国际旅行社董事长,她是杨信的妻子。
判决书显示,2005年7月,时任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县长的周维友(另案处理)为了得到县委书记一职,送给时任齐齐哈尔市市委书记的杨信30万元。杨信在提拔周维友为拜泉县县委书记未果后,将周维友提拔为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局长。
2007年4月,被告人李丽华(系杨信妻子)在明知该笔款系杨信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该款用于在辽宁省大连市购买房产。
2016年5月20日,李永虎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个李永虎,是杨信的大舅哥。
2004年,李永虎欲在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承包一工程,通过其妹夫杨信,给时任拜泉县县长的周维友“打招呼”。此后,周维友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将拜泉县蔬菜综合市场工程交由李永虎施工。为感谢周维友,2007年,李永虎送给周维友一台马自达轿车,检察院依法将李永虎通过行贿所取得的非法所得1100万元,收缴后上缴财政。
2016年5月24日,大庆市南洋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佟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判决书显示,为使其公司开发的一个土地项目通过审批,佟某曾找到杨信请求给予“帮助”,送给杨信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2000元)。
曾力推“最美政协委员”收购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
因为外貌出众、年轻敢说,刘迎霞曾被称为“最美政协委员”。然而,就在杨信落马那一年,她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并“失联”。
据新华网报道,杨信在任时,刘迎霞执掌的私营企业哈尔滨翔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了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记者得到了一份当年哈尔滨翔鹰集团《关于投资收购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全部国有股权意向的请示》材料。这份材料表明关于此事的部分决策经过:翔鹰集团向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提出收购意向,时任市委书记的杨信批示“抓紧运作,形成方案”。
刘迎霞执掌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后,大幅度提高水价。2003年,当地居民饮用水价格达到每吨4.2元,超过北上广,在当时成为“全国最高水价”。由于居民不满,齐齐哈尔市政府不得不掏腰包埋单,对居民饮用水部分,先让企业每吨水降1元钱,然后再由政府补给企业。
2007年,齐齐哈尔市自来水出现严重霉味,并发生水质浑浊等现象。当时市民自行调查发现,是自来水公司偷偷进行了自来水管网改造:将采用的地下水水源改为采用地表水,同时还私自改变自来水的消毒过滤技术。自来水公司职工说,刘迎霞入主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后,很少在供水基础设施上做工作,只收费不投入,从没见清洗过供水管网。
2015年4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发布《全国工商联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其中提到了刘迎霞违规当选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问题,全国工商联党组表示要深刻反思刘迎霞事件教训,规范选举工作。
据媒体报道,刘迎霞失联后,知情人士称其“去美国治病”。
前民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七罪起诉杨信 被驳回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一位名叫李长江的原民警控诉杨信以及当地检察院数人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徇私枉法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长江要求恢复其人民警察政治荣誉、人民警察职级工资待遇、赔偿其人民警察职级工资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李长江,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明珠治安派出所民警兼北钢公司治安巡逻队长。
裁定书显示,此案经过了两次审理,今年6月的一审认为:第一,自诉人李长江控诉的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分属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应予受理。第二,关于自诉人李长江控诉多个被告人打击报复证人罪,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已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亦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应予受理。
自诉人李长江控诉被告人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缺乏罪证。本院要求李长江补充证据,但李长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充又不撤回起诉。
李长江控诉被告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其可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主张权利。
二审中,李长江提供了《国家赔偿复议》、北钢纪委(2002)1号文件、齐富检反贪请立字(2001)号、《调警文件》等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长江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多个被上诉人均犯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且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上诉人李长江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诉请的损害赔偿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标题:前民警状告“黑龙江第一巨贪”涉黑等罪名 不属自诉范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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