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正文
5月1日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有调整 精简部分涉税资料
04-03 13:51:27 来源:​上游新闻

4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5月1日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将进行调整,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相关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同时精简部分涉税资料。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此次调整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申请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游新闻记者 韩政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