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微信公众号消息,郭松,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正县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
胡丹,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处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日前,昆明市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两名受贿官员一审判决结果,两人都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6个月及10年有期徒刑。
7年受贿1000万
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被判刑
郭松,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正县级)。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34万元、价值58.27万元的奥迪Q5汽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宝珀”牌手表一块。
日前,昆明市中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郭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
据悉,昆明市检察院以郭松涉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2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郭松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1起。证实2011年至2017年郭松在任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税收、财物等公共事务的职权,承诺、实施或实现他人的请托事项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11起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虽然郭松在受到强制措施前退还受贿财物,但该举动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进行的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经查,郭松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郭松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及时退缴赃款人民币1230万元及价值24万元的赃物“宝珀”牌手表一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郭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上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992.27万元及赃物“宝珀”牌手表一块予以没收。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1起
7年时间,郭松受贿高达1000万,他是怎么做到的?
2011年,郭松在昆明怡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注销更名为昆明置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水科技园项目过程中,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该公司帮助。于是2011年至2017年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先后13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13万元。
也是在这6年间,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昆明高新航空航天及IT科技园大楼,为获得郭松的关照及支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先后13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2011年,昆明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请托郭松帮助在高新区获取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因此给郭松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间,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在高新区在建工程项目上销售混凝土,先后送给郭松现金226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27万元的奥迪Q5SUV汽车一辆。
2012年,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在回购款的拨付上获得郭松的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昆明凌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处),请托郭松在海源路的灯光亮化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郭松先后6次收受刘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6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期间,郭松利用其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盐城市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道路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该公司的资质共同借用人明某分4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6万元。
2013年,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投资开发联邦国际一期、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处)为获得郭松的关照和支持,于2014年初以替郭松销售住房的名义送给郭松人民币96万元。
2016年,联邦国际二期项目在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况下,王某请托郭松从中协调。在郭松的帮助下,该项目顺利转让给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春节前,王某送给郭松人民币300万元。
并且据郭松的供述,2015年底,王某没有钱对联邦国际二期继续投资,打算将这个项目转让给他人开发。但按照规定,要完成项目投资额达到25%才符合转让条件,联邦国际二期项目不符合转让条件。在郭松的帮助下,王某成功转让了联邦国际二期项目给其他公司开发。
2016年春节前,两人在郭松家的停车场见面,王某从车上拿了4个装有现金的编织袋放到郭松车上,感谢郭松的帮助。“我把钱拎回家,数了总共有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2013年,高新区管委员会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昆明高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城置业公司)投资建设的GMP医药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回购。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云南晟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游某(另处)为表感谢,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分3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共计8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宝珀”牌手表一块。
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郭松利用职务便利,在马金铺东部工业上山E3号道路项目的获取上,及在“高新天地”“水岸晴沙”等项目工程款的拨付上,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二十一直管部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二十一直管部经理柳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4万元。
2014年,云南铜业康柏尔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康柏尔公司)投资建设云铜康柏尔大厦,该大厦由高新区管委会的孵化器管理中心租赁使用。郭松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租金过程中为康柏尔公司提供帮助。2017年1月,郭松收受康柏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受贿370万!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公司原副总胡丹获刑10年
胡丹,女,四川省雅安市人,1973年7月23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系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处级)。胡丹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日前,昆明市中院公布的胡丹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胡丹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美金5000元。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胡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昆明市检察院以胡丹涉嫌犯受贿罪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胡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经昆明市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胡丹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70余万元、美金5000元。案件查办过程中,胡丹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查明事实,胡丹在归案时,侦查机关已掌握了其收受胡某贿赂的犯罪事实,虽然其还主动交代了其他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周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但因系与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依法成立坦白,因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丹归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胡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原标题:“地产老板拿4个编织袋装现金给我…”7年受贿千万,昆明一正县级官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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