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
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情况。发布会透露,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三方面内容,共11条。
将全面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意见》明确,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这次全面放开了油气勘查和开采的市场准入,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改变了过去主要由几家国有公司专营的这种局面。”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表示,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外资、民营企业,各类社会资本的加入将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有更多的渠道来筹集勘查开发资金,形成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的市场体系,加大勘探开发力度,提高国家资源保障能力。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此前发布的《中国油气产业发展分析与展望报告蓝皮书(2018—2019)》显示,我国油气对外依存度创新高,其中石油对外依存度逼近7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升至45.3%。
我国油气勘探开发能力有限,尚无法满足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此前,我国国内油气田的勘探开发,一直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三家公司主导。此外,还有延长石油拥有少量独立的油气区块。
我国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市场竞争主体少,容易造成市场竞争不足,油气勘探开发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油气体制改革一直以来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
2017年5月印发的《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
2019年6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取消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同时,取消 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019年12月,备受关注的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有利于更好地管住中间管网输送环节,为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性业务创造良好条件。
如今,外资石油企业有望独立在中国开展油气田的勘探开发,油气上游产业的垄断格局将进一步被打破。
姚华军表示,自201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本次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全面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将为上游油气勘查开采带来良性刺激,形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是油气领域改革一件里程碑式事件。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项目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意见》做出的六方面规定值得关注: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意味着,今后无论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还是开发,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主要的途径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
与此同时,《意见》强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意见》还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所谓“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的拟出让采矿权。
如今,采矿权出让越来越频繁。但是,当前由于采矿权所在地相关政策处理不到位、责权不明确和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采矿权人竞得采矿权后无法顺利实施开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采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净采矿权的出现,能够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据介绍,与过去不同,净采矿权在出让前,相关部门已完成了地表附着物的补偿、土地租用等工作,免除了竞得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出现竞得采矿权后却因各种相关问题难以解决,长期无法开工的情况,此举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储量管理改革
在储量管理改革方面,《意见》要求:
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
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原标题:采油采气全面放开,“三桶油”能开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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