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消息,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聂永,利用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财物等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聂永有期徒刑3年2个月。聂永不服上诉。6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聂永有期徒刑3年。
曾被通报破坏茅台酒营销环境
今年49岁的聂永是贵州省仁怀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公开资料显示,聂永长期在茅台集团从事销售工作,曾任贵州茅台酒销售公司专卖店管理科科长、专卖店管理部经理、销售公司副经理等职。
2019年6月,贵州茅台集团官方网站发布了贵州茅台集团纪委对聂永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报。
通报称,经查,聂永在销售公司任职期间,为他人申请茅台酒经营权及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破坏茅台酒营销环境。 聂永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将其收受茅台酒经销商所送财物进行销毁、转移和藏匿;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参与及入股四家茅台酒专卖店,并将其所获分红入股到茅台电商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牟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在组建、成立茅台电商公司工作中,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未向茅台集团报告重大事项的更改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巨大。
受贿49万 一审获刑3年2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7年期间,聂永先后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茅台电商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某等人现金、手表、黄金饰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聂永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宣判后,聂永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在被留置前主动向单位纪委书面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被贵州茅台集团宣布撤销职务,应属于自首,原判量刑畸重;自己积极退赃,又主动交代他人非法入股给国家挽回损失,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自己申请原审法院调取自己自首的材料,且公诉人也当庭表示同意调取,原判未调取而当庭判决,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自己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他的辩护人认为,聂永主动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属于自首,且举报他人非法入股茅台电商公司,有立功表现,30万元受贿款已在提起公诉前退还行贿人,其家属积极退赃,建议二审法院对聂永在有期徒刑3年予以量刑并适用缓刑。
二审认定自首 改判有期徒刑3年
铜仁中院认为,聂永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经查,聂永在因违纪违法问题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其收受他人贿赂之事,且委托其妻子带办案人员到家中查获了自己收受他人的黄金饰品等物品,对聂永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可以以自首论。
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但原判未认定聂永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鉴于聂永受贿金额属于巨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聂永及辩护人所提请求或者建议二审法院改判聂永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以聂永犯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
原标题:贵州茅台电子商务公司原董事长聂永受贿49万 二审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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