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消息,6月28日,西湖区翠苑派出所接报警,报警人自称发生一起费用纠纷问题,需要民警到场。
接该报警后,翠苑派出所民警出警到了辖区某酒店。
报警人是个男子,看到民警,他扭扭捏捏,有些尴尬:“我网上约了个朋友到酒店想……结果他是个男的,我想走,他不让我走。”
网上找“朋友”想发生关系,还谈好了价格,这两人怕是还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卖淫嫖娼了。
经民警调查,报警人石某(化名),男,在网上认识了网友李某(化名)。
6月28日,两人谈好价格并约在了某酒店,在酒店,双方亲昵一阵后,石某隐约发现李某有些异样,后发现李某为男性,双方起了争执,遂报警。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务,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佰元以下罚款。
西湖警方对李某、石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对于案例的其他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
原标题:男子约“女”网友见面,亲昵了一阵,吓得赶紧报警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