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消息,姚志军是江苏南通一家民营企业老板。由于船舶买卖纠纷,该企业被裁决返还另一企业1150万余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2018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到位1834万余元,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终本执行后,一直没告诉我们还差多少钱,网上查的是还剩一块钱。”姚志军日前对红星新闻记者说,该企业多次请求法院告知剩余利息的具体金额,迟迟未得到明确回复。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南通中院于2018年9月11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执行标的1538.4万余元,未履行金额1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尧盛公司“未履行金额1元”
差1元被列“老赖”?“正在了解是我们录入错误,还是最高法院的系统生成错误。”2020年8月11日,南通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上述“未履行金额1元”不实。目前尚未执行到位的利息金额约为531万余元。8月14日,南通中院回复称,经调查了解,系内外网连接的技术因素导致,目前已由技术人员研究解决。
对于《执行裁定书》没有明确“剩余部分利息”的具体金额,南通中院表示,当事人应履行金额可以自行计算得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写明确定的尚未履行的金额。
船舶买卖纠纷引发千万被执行款
企业名下房产车辆被拍卖抵债
据南通中院《执行裁定书》所载,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舜公司)与姚志军任董事长的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盛公司),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2011年5月13日,南京仲裁委对这起纠纷作出裁决:尧盛返还船舶建造款1150.8万余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支付延迟交船的违约金283万元。
南通中院在其《执行裁定书》中称,南京仲裁委裁决生效后,九舜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尧盛公司则认为,南京仲裁委的这份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该院申请不予执行。2011年12月31日,该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2012年4月9日,该院立案移送执行。
南通中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尧盛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查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存款方面,2012年10月19日,法院扣划尧盛公司银行存款127.2万余元,2016年5月17日,法院扣划尧盛公司银行存款34.6万余元,上述款项扣收8.2万余元执行费后,将153.5万余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8年5月23日,法院扣划尧盛公司银行存款3.7万余元,同年7月5日,扣划尧盛公司银行存款40.8万余元,上述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经查询工商信息,尧盛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该院档案查封尧盛公司名下奥迪、辉腾牌等十辆车。
在该案仲裁及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还查封了尧盛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两组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因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拍卖、变卖以上被执行人资产用以清偿债务。
2017年3月6日,南通中院将上述房地产等资产移送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评估。经评估,机器设备的市场总价为115.3万余元;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为1443.85万元。
同年7月6日,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述资产。同年8月25日,有竞买人以最高价1846.4万余元竞得。其中,竞拍保证金100万元已汇至法院账户,但余款一直未缴入,致使此次拍卖目的未能实现。
2017年12月11日,法院对以上资产进行了重新拍卖,另一竞买人通过公开竞价,最终以最高价1566.4万余元竞得,且将拍卖款全额汇入该院。对于这1566.4万余元,南通中院扣除有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九舜公司实际受偿1356万余元。
因“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
被列为“老赖”
南通中院《执行裁定书》还载明,在拍卖过程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差价280万元,原买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100万元不予退还,剩余180万元法院从竞买人账户中强制扣划,这280万元亦作为本案执行款交付给九舜公司。
2018年9月6日,南通中院作出上述的《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到位1834.2万余元(其中包括船舶建造款1150.8万余元、违约金283万元、仲裁费用10.2万元,利息390.1万余元),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该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南通中院裁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8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2016年5月15日,由于该笔债务的履行情况,南通中院已将尧盛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3日,南通中院向尧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军下达《限制消费令》。
南通中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该案执行动态显示:终本日期(终结本次执行的日期)2018年9月11日;执行标的1538.4万余元,未履行金额1元。
南通中院执行裁定,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
差1元被列“老赖”?
法院回复:不实!
差1元执行款,企业被列失信被执行人、老板被限制高消费?
“终本执行时,还有多少钱没有付,他们应该告诉我,但一直没说。网上查的是还剩一块钱。”姚志军日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姚志军还出示多份该公司向南通中院邮寄反映材料的邮件交寄单称,他们曾多次给法院打电话,请求明确“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的具体数额,迟迟得不到明确答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实名邮寄的相关反映材料,短信提示“已签收”,却也是“石沉大海”,未收到回复。
2020年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南通中院,次日得到相关回复:未履行金额1元不实。该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正在了解,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显示“未履行金额1元”,“是我们录入错误,还是最高法院的系统生成错误?”
南通中院回复称,该案终本裁定明确了已执行到位金额,未支付金额可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得出。目前尚未执行到位的利息金额约为531万余元(未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在内)。
姚志军出示的该公司向南通中院邮寄反映材料的邮件交寄单。
南通中院在回复中还提到,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召集双方就案件履行进行协商,在本案终本时,法院仍然召集双方对剩余未履行部分进行协商,被执行人对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是明知的,但是被执行人提到了与其他款项相互抵消的问题,双方没有协调成功。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尧盛公司未向该院执行局提出确认剩余债务的明确请求。
而姚志军表示,南通中院在该起执行中,并没有组织过协商、调解,该公司也没有提出“与其他款项相互抵消”之事。
8月14日,南通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差1元被列“老赖”之事,经调查了解,系内外网连接的技术因素导致,目前已由技术人员研究解决。
终本执行时,《执行裁定书》没有明确“剩余部分利息”具体金额的做法合不合规?南通中院相关负责人也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可以不写明确定的尚未履行的金额。
“当事人应履行金额可以自行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计算得出,也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确定应履行金额。”
原标题:民企老板差1元执行款被列“老赖”?法院:不实!系技术因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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