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网消息,被查一年多后,曾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任职多年的杨文智落马细节获官方披露。
澎湃新闻注意到,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的《杨文智受贿案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杨文智接受请托对一名被判死缓的服刑人员给予关照。该罪犯在狱中通过违规购买专利等方式,由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杨文智则从中收取5万元好处费。
公开资料显示,杨文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在职学历为大学,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籍贯内蒙古清水河。
从1985年11月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监狱医院担任干事起,杨文智在监狱系统工作超过30年。他曾任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副调研员,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包头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等职,2019年5月调任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
2019年6月28日,通辽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杨文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上级指定,正在接受通辽市科尔沁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月,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就杨文智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罪犯王某甲因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6年4月1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改造。时任第一监区监区长为杨文智。
起诉书介绍,杨文智与王某甲的姐夫武某系同学关系。他接受武某及其妻子王某乙(另案处理)的宴请及请托,承诺对王某甲在服刑期间予以关照。为感谢杨文智对王某甲的关照,王某乙于2008年至2012年春节或中秋节,先后五次每次送给杨文智1万元,合计5万元。
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杨文智任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副监狱长,分管狱政科、法制科、狱侦科、教育科工作。2008年12月,服刑人员王某甲违规购买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被监狱工作人员发现后,杨文智为使王某甲日后减刑不受影响,阻止狱侦科科长陈某某展开调查,致使王某甲使用手机与监外联络购买专利一事未被查清、查透。
依据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之条规定,王某甲本应受到禁闭并扣50分处罚,且六个月内不予记功,但因杨文智的介入,王某甲不但未被处罚反而于2009年4月获记功一次。不久,王某甲再次违反监规,购买到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报材料,并顺利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用于减刑。
2011年3月,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王某甲减刑,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此外还有王某甲于2006年8 月,2008年8月、10月,2009年4月、7月、8月、9月,2010年5月累计记功八次的印证材料,获得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等相关证据。
检方指出,杨文智身为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副监狱长,明知监狱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如实记录王某甲存在购买专利的严重违规行为及监狱违反规定为其记功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仍同意报请,致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 日裁定王某甲由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
2019年6月,杨文智通过其妻子将5万元退还给了武某、王某乙。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智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罪犯王某甲亲属的宴请、财物,徇私舞弊,对罪犯王某甲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压案不查,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在给罪犯王某甲提请减刑时,监狱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没有如实记录王某甲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致使法院对罪犯王某甲做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的裁定,降低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还指出,杨文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文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前述罪犯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截至发稿前,有关杨文智的具体获刑情况尚未公开。
原标题:内蒙古一监狱干部被起诉:收5万元助罪犯从无期减刑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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