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如果不是这次打算卖车,我们都没朝那个方向想,不会想到它竟然是一个事故车,而且曾经出过这么大事故!”最近几天,重庆市民刘盈汐(化名)夫妇都在为一件事烦恼,他们没想到,花了29.6万元买的二手奔驰,竟然发生过事故,理赔金额达到了30.22万元,比裸车价还高。
买车人:
新车问题不断,后来一查才发现它是事故车
9月3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南岸区某小区见到刘盈汐(化名)夫妇,他们一脸无奈,随身带着相关资料,正在四处奔波想办法解决此事。
“29.6万都出了,比新车市场价就低了两万左右,为啥不干脆买个新车?”
面对上游新闻记者的疑问,刘盈汐表示,当时,一方面是出于对经销商的信任,“那么大个店,不至于欺骗我们吧”。另外,算上二手车能省购置税的钱,就决定买了。
2016年1月中旬,刘盈汐夫妇在巴南区某二手车市场经销商处购置了一辆奔驰轿车。“已经跑了九千多公里,从外形看,并没有什么异常。经销商告诉我们,是江浙一带的人,家里车太多,要换新车才出手卖出的。”刘盈汐说,当时,他们相信了经销商的说法。
△涉事二手奔驰
“没想到车子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买回来第二天他们就发现轮胎裂了一只。“开了几次就发现故障灯老是亮,到4S店去检查,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夫妇俩说,他们对车懂得不多,咨询了专业人员,数次进行处理,但都没有解决“病根”,各种问题还是频繁出现。
2016年9月,在回家进小区的路上,这辆车撞上了门口的水泥墩,这让夫妇俩惊出了一身冷汗,修理费也接近6万元。
今年8月初,夫妇俩对这辆车的“问题不断”越来越不满,决定将其卖掉。在通过中介出手时,发现了一个重大情况:这辆车此前属于山西前车主郑某,并出了一个交通事故——“直行撞墙”。2015年8月13日,这辆车申请了保险理赔,赔付金额达302200元。比他们购车的裸车价还高。
△查询到的车辆赔付信息
此外,刘盈汐还查询到,这车在出了事故之后,经历了多次过户,其中两次经销商都牵涉其中。原来,该车于2015年11月4日被经销商购买,并过了户;2015年11月11日,又由经销商过户到浙江台州应某名下;2015年12月16月,又从应某过户到经销商名下。
此后,夫妇俩第一时间找到经销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方案。
刘盈汐夫妇认为,经销商及销售人员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该车辆曾出现过交通事故的情况,经销商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知情权。
他们认为,经销商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大事件,构成了消费欺诈,咨询了法律人士之后,准备提起上诉,按照新消法,要求“退一赔三”,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的3倍钱款。
△购车人出示的购车发票
经销商:
已告知了事故车情况,并不存在欺诈
9月3日下午,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还与这辆车的经销商,巴南某二手车市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人陈先生取得了联系。陈先生称,车子是故事车的情况,自己是告知了消费者的。
“车子出过事故,我们肯定跟刘盈汐夫妇说了的。”陈先生称不想过多解释,只说“这车,他们是按揭买的,如果估值达不到这个标准(29.6万),哪个公司愿意作担保?”
陈先生表示,自己的销售程序完全没有问题,更不存在欺诈行为,愿意走相关的法律程序。
同时,陈先生还提到,今年8月初,刘盈汐夫妇确实找到自己,因为此事产生的纠纷,他也给出过解决方案,但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
律师说:
经销商应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
记者联系了刘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据悉,陈律师曾代理了类似的“二手法拉利天价赔偿案”。
陈晔认为,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的外观项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为事故车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但是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对车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明确告知刘女士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至于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应由经销商予以证明。
新闻多一点》
退一赔三相关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即“退一赔三”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万,再获赔55万。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
重庆人龚先生花360万买了一辆准新车法拉利,发现是事故车。因为车辆买卖合同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退给龚先生360万的同时,赔偿他360万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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