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正文
重庆亮剑“老赖”再出重拳! 债主可提自诉追究“老赖”刑责
04-12 16:51:2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法院亮剑“老赖”,再出重拳!4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予以了明确和细化。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该份《意见》中获悉,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加强,面对“极品老赖”,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通过“自诉”这一渠道,老赖不仅面临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还可能被刑事处罚。

为什么?

统一标准,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

一直以来,法院亮剑“老赖”,基本解决执行难,在遇到“极品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打击分靠公诉和自诉两大渠道。公诉程序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相比起来,刑事自诉案件具有程序简化、打击及时等优点。

加上很多申请执行人对自诉程序不了解,他们并不知道,这也是打击“老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

针对目前全市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人数偏少、力度不够的问题,市高法院要求全市法院在坚持通过公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的同时,以通过自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为突破口,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

司法实践中,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出台该《意见》对此进行了整理和细化,便于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掌握和适用。

是什么?

认定标准、立案条件……提出七个方面的标准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从七个方面重点规定了相关的内容。包括: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形式自诉案件的条件。

《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共包含12种情形(详情附后)。

再如,《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

(二)申请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30日不予答复且具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之情形的;

(三)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超过30日不予答复且具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之情形的。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材料证据要求,强调了人民法院对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强调通过刑事追刑促进执行的原则。

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看过来,自诉这样操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梳理了《意见》 的有关条文,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需要注意这些实际操作:

A根据《意见》第九条,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B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执行依据.

2.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

4.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其他证据材料。

C 办案流程和管辖权是这样的:

接到申请执行人的自诉材料后,法院立案部门将于1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予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部门受理案件后,将由刑事审判部门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程序进行审理,最后按照审理结果宣判。

根据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由高、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