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众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也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万州的陈伟和李安在创业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将含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近日,经法院审理,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创业从事废旧塑料加工
2007年,陈伟在当地注册成立了一家塑料加工厂,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销售。2014年6月,李安也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在万州区新田镇天德村3组开设了一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
在塑料加工生产过程中,需要用水对废旧塑料进行冲洗,同时在热熔拉丝时要用水冷却,因此会产生大量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废水经充分沉淀、过滤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2008年,万州区环保局在给陈伟的塑料厂核发一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同时批复要求塑料厂生产的废水不能外排。而李安在创业之初,也明白这一规定,为了逃避监管,他把加工厂设在居住人少、不容易被投诉检查的地方。
废水外排严重污染环境
废水处理,再循环利用,需要增设相应的设施设备,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为了少花钱,陈伟和李安动起了歪脑筋,将清洗和冷却塑料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向外环境。
2013年至2017年6月,陈伟先后租用谢某、谭某的田地开挖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并将生产废水通过三级沉淀后排到土坑内,再通过渗漏或者直接外排的方式,将废水排放至土壤和附近河流里。
而李安从创业开始,就通过隐藏在公路下的沟渠及安装的塑料管,直接将废水排入盐井河中,怕被人发现,他还用乱石及杂草等遮掩铺设的管道,以此掩人耳目。
去年,陈伟和李安外排废水一事相继被巡查的环保执法人员发现。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两人外排的废水中含有毒物质二噁英,对附近水环境和土壤造成严重的污染。
两人获刑被罚款5万元
案发后,2017年8月28日和9月4日,李安和陈伟先后被电话通知到案,两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伟不但没有按要求将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反而开挖没有经过任何防渗漏处理的渗坑,将未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渗坑内,让废水自然沉淀到土壤内和流向附近河流,致使沉淀池内二噁英浓度、渗坑土壤沉淀物二噁英浓度为1.6pgTEQ/L,严重超标。陈伟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同时,法院认为李安用于排污的塑料管道虽未埋于地下,但因其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有意将场地选址在较为偏僻之处,管道又系铺设于河岸边,有乱石及杂草等遮掩,能自然形成一定的隐蔽性,其行为构成隐蔽式排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两案经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二中法院二审,最终法院认定陈伟、李安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其中,陈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外,李安在公诉机关还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3000元。(文中当事人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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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欠账终究要还
甚至连本带利加倍偿还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案件中两名被告人都从事的废旧塑料加工生产,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水,并将其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两人均表示,自己因不懂法,才铸成大错,污染了环境。”承办该案的市二中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杨超表示,其实不然。事实是,两家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增长和个人的利益。然而,对生态环境的欠账,终究是要还的,甚至“连本带利”地加倍偿还。
杨超透露,近三年来,市二中法院以及辖区两级法院共集中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93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分别为92件、313件、62件、526件。足以可见,不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对环保的关注都越来越高,而且正在用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的环境资源。
企业要经营发展,选好项目很重要,诸如案例中提到的,废旧塑料再加工等低端产业,效益不高,环境污染影响深远。类似的“低小散”企业该关闭淘汰的,就应该被及时关闭淘汰。企业要生存,就必须要过环保关,或者转项。
“两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到环保部门落实该有的审批手续,直接将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致其触犯刑法,犯下污染环境罪。”杨超说道,企业在立项环节,要严格落实环评审批手续,需要到环保职能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了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性,制定相应的消除污染方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切勿为了短期的效益,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
建议>>
建立健全防范制度 规避环保违法风险
企业如何实现效益与环境保护并存呢?企业又该如何防控日趋严厉的环保法律风险?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决不是对立的,优秀的企业不仅要拥有好的产品,更需要重视环保问题。”市二中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杨超建议,企业一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自觉提高环保意识;二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三要充分认识打击环境污染的常态化,及早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同时,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也表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故而,当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恪守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风险防范制度,规避日趋严厉的环保法律风险。
倪世钧律师建议,将生态优先的理念植入产品与服务设计。现代企业在产品与服务设计时需融入绿色理念,对环境、成本、时间等要求进行系统全面的考虑,把环境保护措施融入其中,把环境指标看作基本出发点,最大限度消除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扩散到生态环境中,尽量应用可再生、环保型资源,减少产品与服务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健全企业环保风险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行监测体系,配备监控设备,编制监测方案,完善监测记录或台账。同时,要对本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制度是否涉及环保承诺、监督检查、污染源管理、档案等方面内容。
另外,按规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该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公告。
提醒>>
污染环境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2018年起,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预示着一旦发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但面临着行政处罚、刑事追究,还将承担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我市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其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明确为八种启动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徐勤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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