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网对外公布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据了解,此次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分别是: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分别是:
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且删去第三十五条。
对《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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