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六
用人单位注销情形下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一、法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法条解读
市场主体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而注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实践中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注销工资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保障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注销情形下的劳动报酬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注销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将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作为注销登记的前置程序,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注销登记以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这一规定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已登记注销的,主要出资人负有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二是明确主要出资人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对解决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后主要出资人重新成立新的用人单位来规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具有防范作用 。
三、风险提示
农民工工资未依法清偿的,影响用人单位注销登记,为保证用人单位注销登记顺利进行,用人单位要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主要出资人要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责任,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出资人要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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