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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儿出生刚4天 父亲将她遗弃在路边
05-31 16:11:17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希望。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关心未成年人,市高法院发布7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和矫正帮扶、司法救助等领域,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希望全社会能进一步凝聚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强合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氛围。

01

宋某遗弃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宋某之女出生后,被发现患有先天性唇腭裂,需要高昂治疗费用。宋某认为无力承担治疗费,遂产生丢弃女儿念头。同月29日,宋某驾车将女儿弃至贵州省松桃县境内国道319线路边。该女婴被路人发现后,送至儿童福利院。2017年12月,宋某之妻罗某从儿童福利院将女婴接回家。

【裁判结果】

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不尽抚养义务,抛弃患病女儿,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被告人宋某因不愿承担医疗费,将出生仅4天的患病女儿丢弃,对女婴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触犯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家庭成员相互供养,守望相助,有助于营造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环境,有助于更好保护儿童、妇女、老人合法权益。在农村或偏远山区,因子女身体残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仍有类似案件发生。生命应被尊重,孩子不是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02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时年17周岁)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付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城区内行驶。黄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撞上路边条石,导致黄某某、杨某、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到案后坦白认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比关押服刑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一年。宣判后,法院为黄某某顺利进行社区矫正做了大量帮扶工作。

【典型意义】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案件,应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合理判处刑罚。将司法审判与回访帮教相结合,可最大限度实现教育挽救目的。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为黄某某寻找到管教帮扶的责任人和就业机会,创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助其尽快回归正途。

03

谷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谷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2013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二人于2008年9月和2010年11月生育两女儿。2013年12月,谷某某因与徐某某产生纠纷而离家出走,至诉讼时一直未与徐某某联系,未与两女儿见面,未对两女儿履行支付抚养费、照顾抚养等义务。两女儿自谷某某离家后跟随徐某某生活,由徐某某母亲实际照管,徐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期间,徐某某支付次女因骨折住院医疗费人民币25728.7元。2018年5月,谷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由其直接抚养次女,由徐某某直接抚养长女,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庭审中,徐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要求谷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均担;同时,徐某某要求谷某某支付从2013年12月至本案诉讼期间两个女儿的生活费人民币54000元,以及次女骨折住院医疗费的一半。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谷某某与徐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结合谷某某2013年离家后未对女儿履行抚养义务,两女儿一直跟随徐某某方生活的实际情况,宜由徐某某方直接抚养,谷某某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亦为公平起见及弘扬社会公序良俗,法院支持徐某某要求谷某某补偿分居期间女儿生活费和承担次女骨折住院医疗费一半的请求。由于徐某某未能提供分居期间两女儿生活费数额的发票等证据,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谷某某补偿徐某某人民币20000元。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立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须费用,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婚内抚养费等费用有利于增强父母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责任感,增强分居期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同子女间的联系,一定程度上满足未成年子女对不对其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的情感需求。同时,相对宽裕的经济来源有利于改善未成年人子女生活条件,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04

付某某诉付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付某与王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付某某由母亲王某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00元。付某为某公司经理,其举证月收入为人民币3000元。王某以生活教育费用增加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付某每月支付付某某生活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50%,直至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结果】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费数额会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增加。根据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并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判决由付某每月支付付某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并凭有效票据承担付某某教育费、医疗费的50%,直至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付某以一审判决抚养费标准占其月收入比例过高,新冠疫情导致其收入下降,且付某某长期居家致日常消费降低为由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使部分企业暂时停工停产,可能带来劳动者收入降低,但是否直接影响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支付,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调整抚养费应兼顾子女利益保护和公平原则,疫情未造成未直接抚养子女方在较长时间内收入明显降低,且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宜调低未直接抚养子女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05

方某诉某中学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方某系某中学初三寄宿学生。2017年6月21日凌晨,方某在睡觉过程中从学校宿舍双层床的上铺跌下摔伤,致右髌骨骨折。经鉴定,方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诉讼期间,方某与学校确定方某因此事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5901.18元。

【裁判结果】

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对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护方面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方某在学校提供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双层床上铺睡觉过程中翻身不慎跌下摔伤,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方某已满十四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不慎翻身跌下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承担该起事故60%的责任,方某承担40%的责任。该中学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中学学生寢室双层床的上床防跌落板高0.205米,虽然符合国家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但根据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相关规范,中学生使用的双层床的上床防跌落板(或杆)高度不宜低于0.25米,该中学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床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案判决后,人民法院向教委发出司法建议,教委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此问题,切实维护校园安全。

06

文某诉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叶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未投保交强险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文某(时年16周岁)等三人不慎发生侧翻,导致文某左外踝开放性骨折、颅骨骨折、脑挫伤等。经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文某左踝关节伤残等级为十级。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1650.04元。文某之母在文某满月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文某一直与父亲相依为命,家庭困难。

【裁判结果】

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负事故全责,应当承担对文某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叶某赔偿文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486.89元。宣判后,由于叶某无力赔偿,人民法院考虑到文某家庭实际困难,对文某进行帮扶。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会同当地妇联、慈善总会等组织,启动帮扶程序。针对文某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各部门共同努力,为其寻找合适学校并免除学费,支助求学期间的生活费,还为其提供就业帮助。人民法院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还要延伸司法职能,整合社会力量,开启“司法+社会”协作机制,让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收获司法和社会给予的温暖和关爱。

07

胡某某、王某某诉某餐厅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胡某与蒋某某、陈某(均系未成年人)来到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提议喝酒庆祝,三人便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胡某之父母胡某某、王某某将该餐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胡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国家对经营者提出的禁止性要求。综合胡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以及蒋某某等人陈述其酒后意识清醒等情况,认定该餐厅对胡某的死亡承担6%的责任。胡某某、王某某和该餐厅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饮酒后溺水身亡,一方面是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对饮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另一方面,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容易造成未成年人酒后活动的系列风险和危害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餐厅因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餐饮行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酒的伤害,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重庆法院第二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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