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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付”不轻松 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10-01 09:12:21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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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晓松等14名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九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45万元不等。

2015年,宋晓松等人成立重庆博盛汇昌汽车咨询有限公司,假借北京银行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轻松付”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为名目,对外宣传发放贷,并招募业务员及下线业务员数十名。

业务员佯装车辆销售人员、贷款中介人员等身份,寻找有车或准备买车的客户,声称自己经营的是北京银行的信用贷款,有车(含按揭车)就能贷,诱使有资金需求的市民到其公司办理贷款。

期间,为利用该贷款业务实施诈骗行为,宋晓松雇请被告人张雪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雇请张晶、卢玄、袁海、高自强等人为公司的业务员、面签员。

为了不让借款人认真阅读合同上的抵押车辆条款,面签员便以银行制式合同为由,让借款人直接签名捺印,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重庆博盛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衍生贷款等合同。而后,其又以合同还须银行盖章为由将合同没收,拒不交与借款人。

在发放贷款时,宋晓松等人仅向借款人发放部分贷款,逼迫、诱骗借款人一次性缴纳贷款金额23%-43%不等的砍头息和保证金、管理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否则便不发放第二笔贷款。若借款人放弃贷款,则按合同约定要求其缴纳违约金,3年利息不予退还,同时给借款人的车辆强行安装GPS并收取车辆备用钥匙。

为确保借款能够回收,宋晓松雇请多人作为风控人员。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便安排风控人员通过GPS找到借款人的车辆,采取撞停汽车、砸窗破坏、撬门、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或秘密窃取等方式,强行开走借款人的车辆。若想要回车辆就必须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并缴纳巨额拖车费、停车费、罚息、收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如若协商未果,宋晓松等人便自行将车辆处置牟利。

据统计,2015年以来,宋晓松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累计实施诈骗犯罪59次;敲诈勒索犯罪21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晓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纠集被告人张雪林等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以被告人宋晓松为纠集者,被告人张雪林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宋晓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被告人张雪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7万元。

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9万元至1.5万元不等。

责令被告人宋晓松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余被告人按照其犯罪数额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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