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二审宣判:驳回上海万翠堂公司全部诉求
2021年11月,该案被告商家一审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原告30000元。
被告商家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2022年1月13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代理律师冯建坤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文字的使用,不属于餐饮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而是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故该案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冯建坤表示,结合上诉人在自身的餐馆中明确标明了自身的注册商标“邹鱼匠”,并且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因此,上诉人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冯建坤表示,“青花椒”是烹饪菜品的调味品,特别针对于川菜。其用在餐饮服务中显著性很低,对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应该严格限制,防止权利滥用。
▲餐馆注册商标“邹鱼匠”,并在店招中明确标明。
二审中,上海万翠堂代理律师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餐饮服务中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有显著性。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调味品协会:坚决支持法院判决,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坚决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青花椒案的判决!”庭审结束后,四川省调味品协会秘书长王三跃第一时间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二审公开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利于餐饮调味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青花椒事件”关乎种植户、餐饮商家、调味品等行业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地方特色产品和公共品牌的建设与保护,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此前,川渝青花椒产业链联席会议召开后,为切实帮助企业依法维权,参会协会、商会的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商议执笔,共同编写了两份“青花椒案”应诉建议意见书,提供给企业参考。
上游新闻记者 谭旭 实习生 孟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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