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建设“韧性城市”,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建设“韧性城市”作出明确要求,使韧性城市建设上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韧性城市是具备在逆变环境中承受、适应和快速恢复能力的城市,是城市安全发展的新范式。要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进行规划,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脆弱性,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摸清城市韧性状况,制定与完善韧性城市发展规划。全方位提升城市韧性首先要摸清城市的韧性现状,建立涵盖经济社会、基础设施、规划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分析框架,系统分析城市弱点、漏洞和优势,对城市脆弱性进行评估,针对问题提出增强韧性的策略,科学制定解决方案。制定韧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其中包含城市重大设施、空间结构的布局以及土地利用控制、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水岸线利用等方面,涉及技术韧性、经济韧性、空间韧性、社会韧性和政府韧性等内容,并将韧性城市规划嵌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提升领域重点专项规划。
加强灾害的事前预防,补齐城市短板。把工作做在前面,提高基础设施韧性程度,及时补短板,其中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医疗设施、公共安全财政投入、应急管理、灾害损失、生产安全、物资储备等领域。加大排涝工程建设,提前掌控浸水黑点、高风险点的状况,构建完善的防御灾害排涝系统。强化对地铁、地下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防洪设施的配置。强化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平战功能转换,建设平战功能兼备的酒店型应急避难场所,预留相关功能接口,满足室内应急避难和疫情防控需求。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加大城市工程韧性的投资力度,实施城市硬件的全方位升级改造,提高城市硬件的灾难抵御力。加大能源、交通、电信、水等管网廊道建设,提升基础设施、水岸工程等领域的改造升级标准;对老建筑、老旧小区改造要提高基础设施与生活设施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完善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提升灾害快速救援能力。制定与完善灾害防御对策的法律法规,建立重大灾害自动触发的预警响应机制,明晰不同等级灾害情况下停工、停业、停学安排,明确公民灾害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级别,加大对基层赋权的力度,迅速决策,对于影响市民生活工作的特殊级别灾害,果断停工、停业、停学。警戒并封闭易淹的地下隧道、涵洞、地铁、地下车库等易涝地段,有效疏散群众,强化抢险救灾、转移安置能力建设。同时,也要做好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及时针对调查结果进行警示,避免同样的事故发生,使城市重建的功能体要比原有的受灾体具备更好地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城市风险防控效能。
全社会协调参与,系统推进韧性城市长效机制建设。韧性城市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规划设计、交通、能源、水资源以及城市发展战略、产业经济、城市管理等诸多领域。要系统推进韧性城市的长效机制建设,包括建设模式选择、体制机制优化、政策支持、组织领导、要素保障、重点项目支撑等保障机制。在现有城市应急管理体制基础上,统筹设立多部门协同的韧性城市建设总体协调机构,有效监督、评估各项规划政策的落实。要注重无形的社会组织能力、应急管理能力等软件建设,强化民众应对灾害的心理建设。全面提升社会韧性,增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市民参与意识,构建家庭、社区、城市等多个层面的城市韧性系统建设。加大对灾害风险防范类社会组织、应急救援志愿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培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互救、互助、共享的风险治理氛围。要将灾害预防知识与应急培训纳入儿童与青少年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开展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与疏散演练,确保市民能识别预警信息,熟悉疏散路线,有序沉着应对各种灾害风险。
作者:栾玉树
(作者单位: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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