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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问答|最权威答案!黄晓明在18亿证券案中是否应担责?
08-30 17:23:18 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证监会做出一项行政处罚,认定高勇利用了16个证券账户操纵市场,非法获利8.97亿元,证监会处罚决定没收这8.97亿元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

由于这16个证券账户中,有一个被发现是明星黄晓明的账户,由此也展开一场“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委托给他人从事了违法交易,账户主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大讨论。

 

问:黄晓明账户是否与操盘手有共谋?

答:一般不存在共谋,也很难认定证据

账户的操作人在实际从事交易时,理论上可能存在与账户所有者的共谋关系,但按照一般的股市运作方式,操盘手应该是独立操作。这不仅由于账户所有者往往缺乏精力和经验来了解具体股票交易,更是为了避免双方事后为投资不利的后果展开扯皮。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16个账户的所有者对高勇实施的操纵行为存在指使、共谋的情形。

 

问:借出账户行为是否违法?

答:证券法并未禁止自然人借出账户

指责他们违法出借账户,亦不成立。账户出借是指账户实际控制人自行负责资金出入划转,自负盈亏,而账户名义所有者只就出借行为获利,如九十年代时那种农民卖身份证给别人开户的行为。实践中,证券交易配资关系也是由资金配出方提供自己的账户给配入方即日常操作人。

退一步而言,即便这构成出借账户,亦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证券法》本身只禁止了法人出借账户,而不涉及自然人。证监会的相关如《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亦只是泛泛禁止出借账户,而没有设定违反之后的法律责任。证监会执法时经常会发现自然人特别是亲友借用账户的行为,但一般不做处罚。

 

问:黄晓明为何将账户借给违法人?

答:法律上的“有罪推定”不能成立

至于指责为何“偏偏选择”了违法分子理财,就属于“莫须有”和“有罪推定”了。一般情况下,人们有权推定其他从事表面合法的活动的人,所从事的活动就是合法的。这就像你不能论证罪犯的配偶肯定是坏人,“那么多好人不选,为啥偏偏跟罪犯结婚”。

 

问:黄晓明是否应当返还“违法所得”?

答:不知情委托人不应承担违法损失

若账户所有者并未参与操作人的违法活动,只是对违法所得坐享其成,那是否应当“吐出”这些所得呢?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本人认为,在账户所有者不知情的前提下,不应当要求其吐出所得。因为委托理财活动本身是合法的,证券交易的获利的方式在形式上也是合法有据的,本案的特殊性则还在于:虽然获利巨大,但大部分股票是在2015年股灾前一周的高位卖出。

让账户所有者返还所得利益的逻辑缺陷在于:委托理财和理财交易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后者的违法所得流向了前者,不等于前者的所得也违法。委托人也并非白白分享收益,其实际上是购买了操盘手的理财服务、并承担了本金亏损的风险。

此外,被管理资产也未必只用于违法交易,违法交易与合法交易所得的资金会混同,且可能被用于钱券转换的反复交易,委托人最终获得的收益哪些源于违法交易,难以判断。

比如公募基金经理也可能为冲业绩而操纵市场,并事隔多年才被发现,其违法所得大部分是归基金所有,小部分才是自己的分成收益。若向基金追缴大头,就等于向现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缴,可所得却是由当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和现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完全是不同的一批人。这种追缴谈何公正?

 

问:不向无辜委托人追缴是否会放纵违法行为?

答:专注向账户操作人追责更有法律意义

不向无辜委托人追缴,并不构成对违法行为的放纵。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判决和中国证监会近年来的处罚,均专注于向账户操作人追责,这更有意义。这可以从真正源头上消除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毕竟,比起委托人的资金,操作人的“本事”才是更为稀缺的“资源”,与其令委托人在寻找操盘手时小心翼翼,不如让心怀不轨的操盘手不敢出手。

不向无辜委托人追缴,并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侵害。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二级市场的常见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人的获利与其他交易者的损失并无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且我国并无成熟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或补偿制度,这些违法所得最后都进入国库。而对国家而言,目标就不应该是尽量多追缴收入,更重要的应该是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以及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

 

(答题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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