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重庆自贸区首部地方性法规,对其承担的政府职能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相比其他城市,重庆自贸试验区差异化、特色化创新探索体现在何处?对外向型企业而言,从事跨境投融资及贸易活动,会产生哪些切实影响?10月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市商务委副主任宋刚进行详细解读。
据悉,从2013年9月起,全国陆续设立了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站在国家战略层面,以制度政策创新为着力点,通过先行先试,在贸易、金融、投资及政府职能等多方面促进新一轮改革,通过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的复制推广,引领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初步形成了陆海联动、东西互济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2017年4月重庆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重庆一直把推动地方立法作为重庆自贸试验区应着力解决的关键任务之一。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政府规章《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适应发展实际,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按照提供法治保障、固化创新成果、厘清管理体制的立法思路,在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委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合力推动下,《条例》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宋刚进行了详细解读。宋刚介绍,《条例》共8章56条,以鼓励制度创新为主线,重点对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和营商环境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中,建设重庆自贸试验区,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度创新。如何更大程度鼓励创新、激发更多创新意识?“《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重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主要任务,规定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宋刚表示。
同时,在“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等章节和具体条文,也进一步体现了鼓励创新取向。比如,对相对成熟定型的制度创新成果用法条固化下来;对目前正在进行试验的事项给给予“支持”“鼓励”;对重庆自贸试验区的独创性探索或国家的独有授权在地方立法层面予以确认。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重庆“内陆开放”的差异化、特色化实践探索。在《条例》中,提出重庆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强调支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物流方式联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探索陆上贸易新规则,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城市群联动发展等。
对于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跨境投融资、贸易等活动,《条例》明确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设立综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负责制,实行证照分离制度、实施高效监管,明确规定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等创新措施。并且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细化,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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