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预裁定”在手 渝企全国通关将更加便利
02-01 20:39:08 来源:上游新闻

2月1日,记者从重庆海关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预裁定是中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WTO)后贸易便利化承诺的重要举措,也是海关对广大进出口企业释放的一项改革“红利”。

重庆海关关税处负责人邓继宽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海关预裁定制度就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已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提前作出有关裁定的制度。

“这是海关总署在全面优化现行‘三预’制度(商品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的基础上响应十九大报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切实行动,也是一项将海关在进出口通关环节的管理职能前推后移,置于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创新监管模式,服务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

“预裁定这项举措,将帮助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及涉税要素,有效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切实减少企业删改单次数,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邓继宽表示,在当前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预裁定制度对于充分发挥企业自报自缴制度优势,提升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成效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海关总署已经开发了相关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通过互联网、数据中心QP端等方式向属地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全国海关预裁定信息实现互联共享。重庆企业根据预裁定申请在重庆海关所制发的任何一份预裁定决定,在全国海关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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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制度的具体规定

预裁定的适用情形:《暂行办法》规定,预裁定制度适用于“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四类海关事务。一是“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是“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三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四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预裁定申请人:《暂行办法》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预裁定的裁定机关:《暂行办法》将预裁定的裁定机关确定为预裁定申请人注册地直属海关。预裁定申请时限:《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的时限确定为“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暂行办法》规定,将《协定》的“合理时间”即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确定为3年。

上游新闻记者 吴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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