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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银”起诉“陳昌江” 法院判被告赔偿10万元
11-29 14:06:30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

11月29日,市五中法院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陈昌银”麻花起诉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市高法院判赔10万元,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陈昌银”起诉“陳昌江”

承办法官介绍,陈昌银系“陈昌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麻花、面条等。陈昌银许可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重庆陈麻花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自2004起,“陈昌银”麻花先后被评为中国磁器口民间美食文化节“名优特奖”、重庆市著名商标等称号。

2012年至2015年,重庆陈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陈昌银麻花,并在重庆、北京等地实际销售了陈麻花产品。

在经营过程中,重庆陈麻花公司发现某饮食文化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重庆陈麻花公司认为某饮食文化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标志的麻花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至市五中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陈昌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对“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两名字容易被误解有关联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昌银”商标是以普通公众的姓名为标志进行注册的文字商标,该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基于“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考虑到“陈昌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陳昌江”标识的使用时间在重庆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表明某饮食文化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志进行了商业宣传和投入,以建立起“陳昌江”标志自身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某饮食文化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同为重庆本地的麻花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陈昌银”商标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晓,其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容易误认为“陳昌江”与“陈昌银”有一定的关联性,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重庆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未能合理解释与磁器口陈麻花有何种关联性,其使用“磁器口陈麻花”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五中法院一审判决,某饮食文化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陈昌银”注册商标权的“陳昌江”标志;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某饮食文化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权是民营企业重要无形资产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中国作为传统手工业大国,有许多由个人或者家族创始、发展而后续壮大的行业,尤以传统食品、小吃、手工工艺品等承载个人技艺、地方特色或其他历史文化含义的行业为典型代表。在这些领域,使用创始人的姓氏或者名字等作为商标颇为常见,进而也产生了包括本案所涉商标在内的一批以姓名为标志的知名品牌。

承办法官称,商标权作为民营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民营企业保持市场竞争活力的资本。判决严格区分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自然人姓名与侵害姓名商标权之间的界限,明晰了权利的范围,细化了姓名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规则,有效化解了民营企业之间的商标权纷争。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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