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消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可转债市场,迎来重磅监管新规。
6月1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两份文件,为了防止可转债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此前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未来《细则》的发布,将从具体操作层面去落实相关规定。
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17日,全市场存续可转债有437只,余额为7596.22亿,较前几年增长十分迅速。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近来可转债市场火爆,永吉转债、泰林转债等多只可转债盘中暴涨,触发临停,涨幅明显偏离正股表现,其背后是资金在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此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对异常波动持续监控。
此次《细则》相比现有规则,做了一些调整:(1)上市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2)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3)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4)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5)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基金君就此采访了私募人士,他们非常看好未来新规发布后的积极影响。
久期投资称,做好可转债投资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仅需了解正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还需清楚下修、赎回、转股、回售等一系列特殊条款。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与可转债的特性是相符的。对异常交易的监管力度加大,限制过度炒作,使得市场可长期有序发展。总体来看,以后的可转债市场可能会逐渐形成以专业投资者为主的格局,专业投资者的投研经验也会使得可转债定价更为有效,实现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合晟资产也表示,近期一些高估值转债(市场所谓的妖债)的不合理投机炒作已经扭曲了转债指数的表现,影响了指数的标杆价值,新规的及时出台确实具有必要性;而且本次新规设置了新老划断,预计市场的流动性短期内并不会受到冲击,监管更多是通过一种预期引导的方式来逐渐规范市场,使市场的关注点重回估值合理的优质转债。
此次发布的《细则》共4章,内容涉及可转债定义、投资者适当性、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等,《通知》也有一些内容。基金君梳理出了十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何为可转债?
《细则》的定义是,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从交易或转让机制看,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交所也表示,《细则》将可转债的申报数量单位由“张”调整为“每百元面额”,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
二、最后交易日风险提示
《细则》规定,最后交易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交易所表示,这是强化风险提示,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提醒其尽快交易或转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设置涨跌幅限制
《细则》对可转债设置了价格涨跌幅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上交所表示,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深交所也表示,除上市首日外,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四、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细则》还规定了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二)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 14:57;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上交所表示,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深交所也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保留现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及 20%、 30%两档盘中临停机制安排,上市次日起设置 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配套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五、有效申报和无效申报
从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看,《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也规定,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深交所表示,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六、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
《细则》定义了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还有严重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此将采取监管措施,《细则》称,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还有异动核查,《细则》表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交易所表示,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新增了异常行为类型
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细则》提到,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除《债券交易规则》规定外,还包括:
(一) 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 通过大额申报、集中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表示,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深交所也表示,强化交易监管,明确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及相关监管措施,同时规定本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进一步明确监管标准。
八、匹配成交、协商成交和盘后定价成交
上交所《细则》对交易方式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深交所《细则》对交易方式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等交易方式。
(1)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2)协商成交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3)盘后定价成交是指可转债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可转债当日收盘价或者当日匹配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深交所表示,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将可转债交易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表述相应调整为“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
九、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准入要求
《通知》提出,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交易所表示,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
同时将实施新老划断,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协商成交信息改为盘后披露
还有盘后信息,《细则》表示,本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布下列交易信息:
(一) 协商成交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可转债盘后定价成交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可转债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可转债协商成交及盘后定价成交合计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可转债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深交所表示,将可转债协商成交信息盘中实时披露机制改为盘后披露,防范实时披露可能引发的匹配交易盘中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异常波动被重点监控
近年来,可转债市场较为火爆,永吉转债、泰林转债、东时转债等多只可转债盘中暴涨,触发临停,涨幅明显偏离正股表现,其背后是资金在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比如5月17日,永吉转债上市,开盘涨幅达50%,随即停牌,尾盘3分钟复盘后一度暴涨超300%,创下近年可转债首日盘中最大涨幅纪录。5月18日,永吉转债再次走高,盘中一度升至436元,收报390.96元。上交所在5月24日通报称,投资者郑某某在该转债交易过程中,短时间内多次通过大笔高价申报的方式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导致该债券尾盘价格偏离正股大幅波动。
另外,泰林转债6月1日也大涨34.22%,报收375元。6月2日,深交所表示,当周对异常波动的“泰林转债”进行了重点监控。
私募人士非常看好此次新规未来发布后的积极影响。有可转债投资经理就说,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降低炒作,对可转债市场中长期发展非常重要。
原标题:周末重磅!两大交易所出手:打击这类投机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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