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杂志微信公号消息,3月14日,《方圆》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新强强奸8岁幼女郭某某一案已于1月24日一审判决。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潜逃21年强奸犯终获死刑
据新密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李爱民介绍,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该起案件从报请核准到成功获判,历时一年。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实施犯罪时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已过二十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办案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新强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的巨大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遂决定对该案进行追诉。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同意了承办人李爱民的意见,随后该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新强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
此后,依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3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新强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民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新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刘新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新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河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后方正式生效。
据新密市未检科副科长付晓波介绍,此案发生于1996年11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新强酒后行至新密市一乡间小路,将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刘新强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致死,但由于当时的技术局限,警方未能即时查明犯罪嫌疑人。这些年来,新密市政法机关一直在为侦破此案而努力,被害人家属也一直在等待嫌疑人落网的这一天。
DNA鉴定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
在付晓波的记忆里,20多年前,这起案件在当地曾引发较大恐慌,各种传闻,人心惶惶。当时,凶案发生地是在一条乡间小路旁的一孔废弃土窑,附近几个村里的娃娃们上学都会经过此处。出事之后,孩子们不敢去上学了,放学上学都要家长接送。据当地马沟村村民介绍,遇难女童系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废弃窑洞时,被嫌疑人拖入窑洞内强奸,后用土埋在窑洞里。事发前,女童住在村内外婆家,父母都外出打工。
付晓波对《方圆》记者说,尽管时间过去了20余年,但是,此案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至今未曾消除。她去探访被害人家属了解案情时,被害人父亲提起被害的小女儿仍然掩面痛哭,其母亲也哭到崩溃,附近村庄的村民们提起此案仍然心怀恐惧。
《方圆》记者从侦办此案的新密市公安局获悉,21年间,警方对嫌疑人的追捕一直未间断。但由于案发地属于农村地区,且事发时监控设备尚未普及,身份识别系统也未实现全国联网,给侦办工作带来难度。一时间,嫌疑人刘新强就像一滴融入大海的水,隐身在一片汪洋中。岁月流逝,人来人去,已很少有人知晓刘新强逃亡初期的经历,就连他老家的亲弟弟、他的父亲和其他家人也说不出他准确的藏身之处。大家谁也没有想到,这个事一沉就是21年。21年里,潜逃的刘新强成为新密市办案干警心里的一根无法剔除的毛刺,令大家寝食难安。
付晓波对记者说,此案的侦破也是依靠了高科技侦技手段。2013年,当地公安机关在本案物证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经过排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新强。
根据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1996年11月26日,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从其阴道内提取生物检材。2013年3月18日,警方技术人员将以上检材送至郑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进行检验,成功检出一男性DNA,但数据库里未能比对上嫌疑人。2016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从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内再次成功检出一男性DNA,检测结果与郑州市公安局的检测结果相同。随后通过河南省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周口市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村民刘新强符合对比要求。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找到了刘新强的哥哥,其透露刘新强已经20多年没有回过家了,现在一人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打工,这一信息引起了侦查人员的高度警惕。2017年3月1日,新密警方在新疆克拉玛依抓获刘新强;3月5日,警方通过移送刘新强的血样、郭某某父亲和母亲的血样检测证实,郭某某阴道分泌物检出STR多态性检测结果,来源于刘新强的似然比率为1.087乘以10的21次方,可以认定系刘新强所留,刘新强有重大犯罪嫌疑。
隐身千米矿井21年不敢回家
潜逃21年的刘新强万万没有想到,克拉玛依是自己逃亡生涯的最后一站。2017年3月1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协查通报称,“1996·11·26”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新强疑似在克拉玛依市出现,请求刑警支队给予协查。接到协查通报后,刑警支队支队长赵勇要求支队民警全力协助河南警方彻查此案,务必将命案逃犯刘新强抓获。经过安排部署,两名侦查员通过缜密梳理、分析研判各类关于刘新强的一切线索,最终发现刘新强在金龙镇一带活动。侦查员立即前往金龙镇,先后走访之前雇用过刘新强的六家企事业单位,快速锁定了他的具体位置,并于当日在金龙镇田园小区8幢楼房前,将犯罪嫌疑人刘新强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如实供述了其在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某乡村的一处破窑洞内,将8岁幼女郭某某强奸后杀害的案件事实。
据刘新强交代,作案时他刚到新密市来集镇某煤矿上班两天。当天早上他8点上班,下午4点下班。下班后他和三四个安徽籍工友到煤矿旁边的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新强一个人喝了1斤多散装白酒,下午5点多钟刘新强离开饭店顺小路回住处。半路上,刘新强发现了被害人郭某某一个人独自行走,看到周围没有人,刘新强就起了邪念,试图强奸她。趁郭某某不备,刘新强跑到她身后,用右手从她身前卡住她的脖子,把她抱到旁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窑洞内的最里边还有一处窑洞。其间,刘新强一直用右手卡着郭某某的脖子,来到窑洞内的小窑洞后,刘新强把她按到窑洞内的地上,实施了强奸。强奸过程中,刘新强发现郭某某不动了,用手摸了摸她的鼻子发现没气了。他抓起旁边从墙壁上塌下来的散土把她的尸首简单埋了一下,然后就回宿舍睡觉了。
过了几天,刘新强听见有人说在窑洞内发现了一个小女孩死了,害怕被公安抓住,就辞职离开了原单位,跳槽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煤矿继续下窑。几个月后,仍然感觉难以安心的刘新强再度离开新密去了平顶山市宝丰县的一个煤矿;干了两三年之后,因为煤矿停产,刘新强离开河南去了云南的一个煤矿打工;之后,再度辗转去了贵州某煤矿,后来又先后到唐山、遵化、西安、克拉玛依当矿工。
2017年3月5日,被押解回河南的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对21年前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尽管时隔二十余年,现场也发生了变化,但刘新强仍能准确地辨认出新密市来集镇其强奸杀害郭某某的作案地点,对当年实施作案时候的相关细节仍然记忆清晰。
采访中,李爱民告诉《方圆》记者,21年来,刘新强负罪潜逃的日子并不好过。逃亡期间,刘新强大部分时间在小煤窑挖煤,过着不见天日的生活。由于担心受到惩处,刘新强未敢结婚成家,每当听到警笛响都会害怕,一直担心被警方抓到,内心惶恐至极,仓皇逃窜多个地区。在21年的潜逃过程中,刘新强因为害怕暴露身份,引来警察,刻意选择到最偏僻、最边缘的煤矿,干最脏、最累、最苦、最差的活。他每份工作干的时间都不长,因为怕被警方发现,他频繁地换地方。随着警方追捕的法网渐渐收紧,刘新强躲藏的压力也与日俱增,他惶惶不可终日,这些年来,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
据刘新强交代,逃亡期间,他特别害怕穿制服的,不管是不是警察,都会心跳加速,路上看见警车更是绕着走,没有一天心里是踏实的。刘新强不敢再说老家话,轻易不敢与家人联系。过节的时候,看着自己的工友都回家了,剩下他孤单一个人,那种滋味非常难受。
虽然距离作案那年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是当年作案的场景刘新强一直记忆犹新,这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被警方抓获后,刘新强内心的那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结束逃亡的日子,对他是一种解脱。他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哪怕被判死刑,也愿意面对。
最高检核准追诉此案并非孤例
李爱民告诉《方圆》记者,接到此案后,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他和同事付晓波等人认真梳理案卷,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新强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亲属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进行了依法审查,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刘新强,数次电话联系其亲属,多次与承办此案的新密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案情,核实证据,多次到河南省检察院、最高检汇报此案审结进程。客观来说,办理此案有一定的潜在风险,若处置不当,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涉检的信访。
李爱民强调,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留守儿童,虽然该案经过了20多年,但是,当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仍是当前维护未成年人合权益的重要课题,要及时总结、吸取教训,不能让悲剧重演。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对记者表示: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国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目的和意义。本案的侦结,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精神。
这起案子虽然已经过去21年,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过程、后期侦办此案的过程都异常艰难,但是,政法机关最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给了被害人和其家属一个交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
谈到最高检核准此案申请追诉的过程及意义,周学政强调,此案得以核准追诉,绝非孤例。早在2015年7月,最高检就曾发布核准追诉的指导性案例,譬如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
据周学政介绍,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诉时,一般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秩序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譬如,备受世人瞩目的长达28年的甘肃“白银案”也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现实办案中,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要是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如果不追诉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周学政认为,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的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酒后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致其死亡,隐身千米矿井21年不敢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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