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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六大变化
12-21 14:58: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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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不得超过30年。

澎湃新闻消息,12月20日起,《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全文刊载,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3年起组织修订,在2013、2015年曾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经营期限发生有较大调整

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取问题长期牵动社会神经。

关于收费标准,现行《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条例》还要求,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按照不同程序审查批准。

修订草案对收费标准有了更为明确的定价依据并设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修订草案,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政府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偿债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经营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收费公路可以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路段、通行时段、支付方式、路况水平、服务质量、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调整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

现行《条例》要求,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30年)。这一要求在现实操作层面难以有效执行,引发不少质疑。

修订草案则明确,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

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实施收费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增加高速公路车道数量,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交通部新闻发言人详释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六大变化

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新任新闻发言人、法制司司长魏东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魏东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经深化研究,形成了新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理念,创新收费公路制度,促进收费公路控规模、调结构、降成本、防风险、强监管、优服务,使公路事业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修订草案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

现行《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门槛是高速公路,一、二级路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独立桥梁、隧道,修订草案明确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

现行《条例》没有关于收费公路规模的刚性控制机制,修订草案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路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规模进行立项审批或核准,同时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二、修订草案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三、修订草案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政府债务偿还。

修订草案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一是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四、修订草案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五、修订草案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现行《条例》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较少,缺乏必要的调整机制。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物价水平、偿债期限、经营期限、交通流量等作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因素。二是明确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养护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重新确定。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可以实行差异化收费,各省份应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六、修订草案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部署要求,删除现行《条例》关于设置省界站的规定,明确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将进一步提升通行效率。

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新增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三是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区的运营和管理,完善养护保通应急等义务及措施,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收费公路服务质量。

四是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并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专章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收费公路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

原标题: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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