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海南万宁一位医生举报自己和同事收回扣一事,再次将“行业潜规则”推到公众面前。目前,万宁市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涉事院长已经被停职。
医生收受回扣虽不时见诸媒体,但因此获刑的医生并不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究竟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山东一起案件中,一名科室主任曾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再审修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书显示,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时任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肾内科主任的赵景波,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药品经销商王晓民所送回扣款共计152万余元,为其谋取利益。随后,赵景波将上述回扣款以“加班费”的名义,分给肾内科同事共55万余元,自己所得97万余元。2014年4月29日,赵景波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赵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罪”,赵景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非法所得974898元。
赵景波不服,相继向沂水县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8年10月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沂水县人民法院再审。
沂水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景波主要是基于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的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沂水县法院称,赵景波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定性错误,原审被告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前列地尔药品的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019年1月17日,沂水县法院撤销此前作出的“2014沂刑二初字第144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景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以赵景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标题:医生收回扣该当何罪?有人收150万被判十年后改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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