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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偷拍上司通奸”民警受审:否认指控,被偷拍副局长已判
12-24 22:00:18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12月24日,台州“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侵犯个人信息罪案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临海检方指控,自2015年起,池文先后使用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6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132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4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池文辩护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易藩处获悉,对于检方指控,池文在法庭上予以否认,坚称无罪。

杨易藩在辩护时指出,与一般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不同,池文在获取信息后并未将其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而是向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单位举报,“性质差别很大。”

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当庭否认检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

2018年9月21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池文提起公诉。杨易藩向澎湃新闻透露,检方指控池文自2015年起使用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6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132余条,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杨易藩称,依据2017年3月20日通过并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公民个人信息被划分为三大类:一类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二类为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类为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澎湃新闻注意到,《解释》第五条规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等一类个人信息达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杨易藩称,起诉书中所指的132条个人信息即检方依照《解释》进行折算后认定的一类个人信息数量。

2名被侵害人出具谅解书,其余4人为公职人员

对此,杨易藩指出,在检方认定池文进行跟踪的6人中,有2人系池文的近亲属,4人为公职人员。在开庭前,案件中涉及的2名近亲属已经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杨易藩认为,这部分应当予以剔除。

此外,杨易藩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对公务员应当履行义务中提到,要“接受人民监督”,但并无具体的法条规定哪些信息可以监督、以什么方式监督,而池文获取的信息中有部分是针对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证,“因此,132条一类信息的认定值得商榷。”

杨易藩告诉澎湃新闻,对于检方指控,池文在法庭上予以否认,依旧认为自己无罪。杨易藩在辩护时指出,与一般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不同,池文在获取信息后,并未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而是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主管单位举报,“性质差别很大。”

经过近7小时的庭审后,本案已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被偷拍副局长涉嫌受贿罪案已于近日宣判

今年5月13日,澎湃新闻曾报道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上司通奸向纪委举报后被行政拘留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自2017年3月起,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在得知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与一女子产生婚外情后,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跟踪偷拍。池文通过在一别墅地下车库安装摄像头,多次拍到周祥辉与一名女子在地下车库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影像。之后,他将音、视频资料刻盘寄送黄岩区纪委和台州市公安局,对周祥辉进行举报。

2017年7月,周祥辉发觉被偷拍后报警,池文因侵犯隐私先后被黄岩公安分局处以禁闭7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被举报人周祥辉则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获处分,被调离至另一单位担任副局长。2018年4月,池文不服处罚,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5月25日,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通报称,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14日,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暂停其履行职务。5月21日,黄岩区再发通报,周祥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2月23日晚,澎湃新闻从台州市新闻办证实,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已在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目前,审理判决等信息尚未公开。

原标题:台州“偷拍上司通奸”民警受审:否认指控,被偷拍副局长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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