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9] 1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促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至农村信用社档次,分三次调整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是指仅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未在其他县级行政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县级行政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但上年末资产规模小于人民币100亿元(含)的农村商业银行。其中,本县级行政区域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等行政区划单位。
二、自2019年5月15日起,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三、自2019年6月17日起,再次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四、自2019年7月15日起,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基准档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至8%,其中在本通知发布前执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的,同时停止执行该项政策。在本通知发布前执行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农村商业银行,仍继续参与考核,达标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将降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加强当地县域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将相关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考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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