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网消息,3月23日,重庆黔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在石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案,当庭宣判垫江县居民何某某、丰都县居民代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
2017年5月25号,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在重庆天然水域禁渔期期间,在石柱龙河流域,使用电瓶、升压器电鱼,捕捞鲫鱼等渔获物172条。当天22时,代某某、何某某捕鱼上岸后当场被抓获,并查获被电击捕获的水产品及作案工具。
代某某、何某某此种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发现二人违法行为后,依法对二人实施了抓捕。由于二人所涉案件属于环境资源类,根据市上相关规定,石柱环境资源类案件由黔江区进行集中管辖、审理,故黔江区人民法院相关庭审人员到石柱县就次案件进行了审理。
记者在此提醒,每年的3月1号至6月30号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期,鱼儿也需要休养生息。为了使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持续发展,请不要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捕鱼。
视界网记者 陈静
原标题:禁渔期电鱼 两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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