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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楼盘业主信息 这几个网上“好友”被判刑
04-12 10:56:58 来源: 重庆法院网

刚买房就接到各种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卖房或者装修;刚购车邮箱就被各种投保某某商业险的信息塞满;刚查询过贷款流程,各种网贷、小额贷就缠上来轮番致电……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越来越泛滥,给人带来烦恼的同时,也把个人安全带到了危险边缘。大渡口区法院不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日前,四个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予以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的QQ“好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渡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

余某、吴某、左某和李某四个QQ“好友”系建材等行业的销售员,偶然得知买卖楼盘业主信息能够赚钱,就一个牵一个地干起了“副业”,开始通过QQ、微信等方式买卖楼盘业主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从最初的在网上购买,再倒卖出售,到后来的主动向别人推销贩售,买卖越来越频繁,动辄上万、数十万条信息被他们卖给不特定的人,甚至吴某在一次交易中仅以100元的价格就将156545条楼盘业主信息贱卖。

东窗事发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四被告人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其中,获利最多的左某多次向他人推销并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61491条,获利共计49200元。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吴某、左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予以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他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情节严重’进行了细化明确:在信息类型和数量方面,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在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超过5000元即可入罪。”承办法官介绍说,“千万不要以为此类犯罪是小打小闹无关痛痒,它可能成为各类犯罪的‘上游’,不管是敲诈勒索还是电信诈骗,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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