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生老病死。你知道吗?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如果不幸离世,家属还有社保“两金”补偿。怎样才可以享有?执行的标准是什么?今(17)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对此做了官方解答。
可享有哪些待遇?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随企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用人单位、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待遇。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已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金。
目前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目前执行的死亡待遇标准为:丧葬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按参保人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1年按1年算)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当月养老金照发,目前执行的死亡待遇标准为:丧葬补助金: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死者生前15个月纳入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死亡后,个人账户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累计储存额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举个例子来说:人物:老陈/51岁/某单位在职职工,情况:已随单位参加了职工“五险”,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50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今年不幸罹患重病去世,家属可以提供老陈的相关死亡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死亡待遇。
按规定办理死亡待遇手续后,老陈亲属可享有的死亡待遇有:2000元+3900元十个人账户余额。
在哪里申报?
死者生前随企业参保的,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将死者死亡有效证明提交企业,由所在企业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死者生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向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若参保人发生死亡时,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如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导致参保人死亡后工资或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部分在应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金)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追回。
上游新闻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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