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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电话辱骂他人,法院: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08-17 22:19:37 来源:重庆法院网

重庆法院网消息,“我不就是在微信上、电话里骂了她,在‘快手’上说她有病吗?怎么会惹上官司呢?”家住酉阳县的李某对自己成为被告还有点想不通。

李某不明白的是,辱骂他人并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名誉权正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杨某原是生意合作伙伴,二人都在上海工作,平日里自有来往。几年后,杨某离开了上海,回到老家酉阳,后与李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由于此前有生意合作,王某还会打电话给杨某,没想到这一举动引起了杨某女朋友李某的误会,让她误认为王某是在纠缠杨某,由此引发了三方矛盾。

李某心生不忿,便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等方式辱骂王某,甚至在“快手”平台上散布王某患病等隐私内容。

今年1月,王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调解处理。但因三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两个月后,王某又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调解

酉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市四中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在认真了解双方纠纷缘由后,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李某认识到了辱骂他人行为的错误性,表示愿意赔礼道歉。经调解,由李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今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为当事人维护名誉权再添利器,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的立法精神。

承办法官提示,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尊重他人名誉,维护他人人格尊严,切莫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贬低他人人格尊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面子”,我要!伤了,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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