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非法牟利,垫江四名男子竟自制假“壮阳药”并利用微信在网上售卖,涉案金额高达近百万元。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席某某、江某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两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九十万、三十万、四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合伙做“生意”,利润均分。二人租赁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某地的某建材经营部作为厂房,并先后雇佣工人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保健品”。2018年8月,被告人上官甲联系被告人席某某为其加工片剂,其收取0.03元/片的加工费用。2019年3月,被告人席某某邀约被告人江某某合伙。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将生产的壮阳保健品销售至四川省成都市、宜宾市、广西省等地,销售金额共计967345元。上述保健品通过二次销售流向重庆市垫江县、武隆区、奉节县等地。
2019年6月13日、14日,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席某某、江某某被分别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生产、销售“壮阳保健品”的事实。侦查人员从上官甲、上官乙处查获现金人民币58000元、生产工具、未销售的“壮阳保健品”、包装物等;从席某某、江某某处查获生产工具、西地那非粉末、白色片剂等物。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认定,查获的“壮阳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为非法牟利,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人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席某某、江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他人提供加工帮助,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犯论处。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席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西地那非原名枸橼酸西地那非,又名“万艾可”,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违规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假“壮阳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同时,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注意甄别,提高辨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的同时,也失去了身体健康。
原标题:4男子网上售卖假“壮阳药” 主犯获刑十一年罚款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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