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36种渔具被纳入禁用名录。
日前,有网友向上游新闻记者咨询:关于禁用钓具规定,上述通告规定禁用钓钩7个及以上的钓具,而重庆规定禁用钩尖数3个及以上的钓具。这是不是互相矛盾?
事实上,这并不矛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支队长唐挺对此作出了解答。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明确指出,“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因此,9月13日施行的《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中,根据重庆实际规定,将3枚及以上数目的钩纳入禁用范围,将钓尖数3个及以上的复钩也纳入禁用范围。
那么在违法处理上,差别有多大?
违反《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使用钩尖数3个及以上的钓具,属于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而违反《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使用钓钩数7个及以上的钓具,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两者之前互不矛盾、互不冲突。”唐挺举例解释说,若使用的禁用钓具上有6个钓钩,将会受到行政处罚。若钓钩达到7个,就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钓钩虽只有一个之差,但造成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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