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贯彻落实不到位,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肆意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将“加班”称为“值班”。这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看到这里,有很多小伙伴就要说了,有时确实不想待在办公室加班,那就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或者被老板安排着回家去加班,总之就是各种加……班……
那么,把工作带回家是否属于加班呢?
由上看来,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确实就是加班。但是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到底属不属于加班,还得视情况而定。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在家工作的也应当认为是加班。
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只要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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