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6月30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10起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7月1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10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非遗保护、反对校园霸凌等问题,其中,宿迁中院审理的一起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
▲5月12日,宿迁中院开庭审理了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案。图片来源/宿迁中院
3个月接纳387名未成年人,电竞酒店被判罚
2021年3月27日,宿迁市某“电竞主题酒店”开始营业,该酒店共有20个电竞房间,每个房间配备2—5台电脑,电脑的软硬件配置与网吧基本相同。为了盈利,酒店还向未成年人开放,并为其提供上网服务。根据房间不同,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截至2021年6月24日,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
2021年4月23日,该酒店因接纳王某某、邓某某住宿不登记,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0日,又因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苏某某住宿,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该酒店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2年5月1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该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店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但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
▲电竞酒店内场景。图片来源/宿迁中院
此外,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面向的是包括大量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的消费者。酒店的行为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是个体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酒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宿迁市中院当庭宣判,该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因其中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多次进入电竞酒店通宵打游戏,有一定程度网瘾,且存在在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形,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犯罪与监护人未实施有效的教育、引导和管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庭审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与市妇联组织开展了对家长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涉案电竞酒店的未成年人入住记录。图片来源/宿迁中院
老字号被冒用,法院认定涉及虚假宣传
扬州人的餐桌上,总是少不了一份咸香味俱全的老鹅,作为独特的地域产物,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于2008年被确定为第一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后,张师傅的父亲获得该项目市级传承人称号,张师傅作为家传技艺第六代传人,2018年被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也是目前该项目唯一的市级传承人。
但张师傅发现,扬州还有一户商家也打着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名号开店营业,还以此招收学员、招募加盟商,在全国扩展到了100多家门店。且该商家还拥有一块“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而其社交账号中也有“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牌匾的照片,还有“非遗合伙人”等标签、介绍,以及刘某为学员和加盟商发放非遗牌匾的照片等。
张师傅认为,该商家实际经营人刘某的行为,容易让人误以为刘某也是“代表性传承人”,且刘某私自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侵害了自己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张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黄珏老鹅。图片来源/资料图
2021年12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的结果。扬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使用非遗牌匾用于经营以及向招收的学员发放非遗牌匾,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张师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从事黄珏老鹅生产经营中具有代表性以及影响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与其制作销售的黄珏老鹅结合在一起,具备了特有的经营性标识,足以能够与别的经营者相区分。
张师傅和刘某是同业竞争者,刘某未经依法认定,使用张师傅依法获得并形成了其特有经营性的标识,会影响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另外,也削弱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证的权威性。
综合相关情况,法院判决刘某经营的老鹅店立即停止使用非遗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张师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余元。
“该案是一件兼具司法实践价值与文化保护传承价值的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该案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对传统文化的法治化利用起到了指示、示范、规范作用。同时,判决也从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利用的角度,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合理地商业利用。
自费为小区买滑梯,出事故不担责
张女士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小区大厦内娱乐设施较少,缺乏小区儿童娱乐项目,张女士通过微信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张女士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该区域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滑梯放置后,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而脚垫下面因为有水渍导致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摔倒。摔倒后刘女士到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其摔倒,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此案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滑梯放置虽然经过了他们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因而张女士存在过错。而张女士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能够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
2022年5月1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在同意张女士放置后,对相应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当小区大楼大厅地面湿滑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工作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刘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5月18日,江阴法院公布了滑梯案审理情况,认为滑梯提供者张女士不应承担责任。图片来源/江阴法院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此外,张女士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住户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另外,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张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副庭长高勇表示,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为张女士的善行进行了“正名”,还其一个“清白”。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
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非遗保护、反对校园霸凌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促进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彰显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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