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一男子持刀劫持银行女职员。警方供图
潇湘晨报消息,“给我120万,我就放了人质。”2017年5月29日中午,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发生一起“闯银行绑架人质”事件。挟持司机、持刀架住人质、勒索钱财、决定“撕票”,犯罪片中的惊险桥段在现实中上演。然而,抓捕过后,究竟该如何定夺其罪名却成为争议的关键之处……
2017年5月29日中午,一名男子冲进望城区一家银行,手持水果刀,抵住了一名银行女职员的脖子。警察在对面与之对峙,眼见着逃走无门,情绪崩溃的男子最终选择“撕票”。
案子过去一年,男子究竟应被判处什么刑罚却陷入争议。望城检察院以男子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望城法院一审时仅认定了犯绑架罪判处14年。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检方曾提起抗诉,但最终撤回。
现场持刀挟持银行女职员要钱
男子名叫吴某阳,今年33岁,是湘潭县谭家山镇人。2017年5月29日11时30分许,吴某阳在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用两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黄某脖子上,劫持其驾车往银行驶去。当行驶至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路某银行望城支行时,吴某阳喊了停车。
带着两把水果刀,吴某阳冲进了银行。此时,银行内的一名女职员郑某某成为了吴某阳的目标,他用两把水果刀将郑某某挟持到非现金柜台,并以她为人质向银行索要钱财。
接警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但吴某阳并未放手,而是挟持人质与现场处置民警对峙。
“给我120万才释放人质。”吴某阳喊道。顾及到人质安全,吴某阳顺利从银行拿到了8万余元。然而当他挟持郑某某准备离开时,发现已经没有机会逃走,只能又挟持郑某某回到银行非现金柜台,继续与警方对峙。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吴某阳最终情绪失控,持水果刀割伤郑某某的脖子,并挥刀砍郑某某,当即被民警制服。
争议是否犯故意杀人罪?
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阳目前诊断为分裂样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吴某阳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吴某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吴某阳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绑架罪一罪,不宜认定为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
望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吴某阳在实施绑架被害人的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砍杀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应为实施绑架行为的手段行为,不应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且被告人吴某阳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吴某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宣判后,望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在审理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了抗诉。最终,经长沙中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释法
持刀伤人是绑架行为的延续
记者向湖南司法系统一位基层办案人员了解到,绑架罪最核心特征是以人为质,索要财物。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持刀劫持人质,要求给付钱款。因此直接定绑架罪。而在银行中,被告人在逃跑无门的情况下,持刀伤害被害人,主观上确实有杀人的故意,但是由于其持刀以人为质的目的仍为财物,该行为是绑架行为的延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直接定绑架罪,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从刑法理论来讲,该案明显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法条以及刑法理论,法院判处被告人犯绑架罪一罪,是妥当的。
原标题:闯银行劫持女职员索要 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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