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进一步简化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和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其中,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公告》表示,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公告》还明确,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此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视频 重庆市税务局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