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李素珍、禹益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新化县检察院起诉称,2021年7月至8月,湖南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顺新公司)在新化县枫林街道燎原社区对“顺新宜园”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禹益娟、李素珍(二人系婆媳关系 )以其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为由,采取坐在挖机斗上、站在挖斗旁阻止挖机作业、阻止泥工砌围墙等手段,多次阻止工程部施工,导致“顺新宜园”项目3、4号栋楼之间的空地无法施工。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顺新宜园”项目因禹益娟、李素珍等人的阻工造成的损失价值21870元。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禹益娟、李素珍及其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
“我家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是开发商破坏我家的生产,我站在自家土地上不许施工,是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法庭上,禹益娟辩称。李素珍则称土地是自己的,并非破坏生产。辩护人也认为禹益娟、李素珍的行为系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并非犯罪行为,他们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记者了解到,2020年10月20日,枫林街道办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法律文书,没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履行违章建筑认定、告知、听取申辩、达成补偿协议、责令拆除的情况下,组织多部门人员将孙益民、禹益娟夫妇建在承包地上的蘑菇房强制拆除,被两级法院认定为行政违法。
本次庭审持续至当日17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
▲7月6日,孙益民家的承包地已经被垒起一堵高墙,成为顺新宜园小区的一部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婆媳阻止施工涉破坏生产经营被公诉
7月6日上午,72岁的李素珍携带被褥等,在儿子孙益民的陪同下来到新化县参加庭审。
娄新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显示,2019年1月4日,顺新公司依法竞拍取得枫林街道办事处园艺路西侧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5月14日,顺新公司与新化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0年10月开始对该地进行施工。
2021年7月至8月,顺新公司在枫林街道燎原社区对“顺新宜园”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禹益娟、李素珍以其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为由,多次阻止工程部施工。经新化县枫林街道办、枫林派出所民警多次现场调解未果。2021年9、11、12月及2022年1月,李素珍采取站在挖斗旁阻止挖机作业、用铁锤砸墙等手段继续阻止“顺新宜园”项目工程部施工。
经认定,“顺新宜园”项目因禹益娟、李素珍等人的阻工造成的损失价值21870元。
起诉书提到,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禹益娟在浏阳市经开区某公司被浏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素珍在“顺新宜园”项目施工现场被新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1年12月20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李素珍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在法庭上,检方还当庭播放了多份涉及禹益娟、李素珍阻工的现场录像。
▲2021年12月,开发商在涉案土地进行施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被告人称系合法自救,坚称无罪
法庭上,禹益娟和李素珍均陈述说,涉案土地是自家的,阻止施工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
禹益娟的辩护人表示,涉案土地并未被征收,禹益娟和李素珍一直坚信是在保护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尤其其房屋未经法定程序拆除,且未补偿,禹益娟是合法自救,无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秩序故意。
辩护人提到,起诉书指控禹益娟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时间为2021年8月8日之前,但具备征地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则直到2022年4月7日才在答复孙益民控告诉求时,书面回复告知他该土地被“补征”,此前有人说过该土地被征收了,也有人说还没被征收,都只是一种非正式的说法,不足以产生涉案土地确定被征收的权威结论和效力依据。
此外,辩护人认为,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燎原社区签订的所谓“补征”征地补偿协议存在征地和供地主体不适格,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是事业单位,不具备征地主体和实施征地主体资格,燎原社区不是村民集体组织,不具备供地主体资格。征地和供地主体资格均不适格,征地又从何谈起;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无相应法定的补征程序设置,也即“补征”无法律依据,且该“补征”无征地数据确认调查、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明显缺陷,不可能产生征用土地的法律效力。
辩护人还提到,让孙益民非常难受的是,整个所谓“补征”过程完全瞒着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孙益民,直到禹益娟被抓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均没有任何法定部门正式告知他们土地被以所谓“补征”的名义征收了。此外,涉案土地彼时处于未“三通一平”的毛地阶段,未达到国有土地出让交付条件,法律上仍然是属于政府征地阶段,如果发生阻工行为,破坏的也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法庭上,辩护人提交了多份拟证明两名被告人无罪的书证,公诉人质证时称,上述证据系书证,来源不清、有些书证与案件无关,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庭审持续至当天17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休庭后,经新化县法院决定,李素珍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新化县公安局向孙益民送达了李素珍被逮捕通知书。
▲7月6日,孙益民家的承包地已经被垒起一堵高墙,成为顺新宜园小区的一部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违法占地还是合法“补征”?
禹益娟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孙益民家的承包地是否被合法“补征”,成为本案中两被告人是否构罪的焦点。
孙益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家的一亩承包地,除了在2015年被征收其中约280平方米外,剩余的近400平方米便未再征收。“到2020年,顺新公司说我的房子(蘑菇房)占了他们的地,在他们征用的土地上,我说我的土地没有被征用没有卖,这是怎么来的?”
为了解答心中的疑惑,孙益民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枫林街道等部门信访或申请信息公开。
2022年4月7日,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就关于“承包土地和房屋被非法强拆和侵占”的问题书面答复孙益民称:经现场勘察调查,孙益民的承包地位于新化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2号地块范围内,该地块于2014年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号为:(2014)政国土字第96号,在取得用地批文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新土征告字【2013】51号征收土地公告;原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新土补公字【2014】3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4年12月31日,枫林街道办事处(原上梅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以乡镇为责任主体的要求,对所辖区内的用地项目组织各部门进行征地丈量调查,将大量数据上报原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再由国土资源局按省、市的文件标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该地块作为新储地2018-49号储备地后发现存在漏征土地,枫林街道在2019年7月15日对地块内漏征部分依法依规进行了补征补偿,相关补偿款项即时打入燎原社区账户,由社区与被征对象办理相关领款手续。
经核查,2014年12月征地丈量补偿孙益民水田162.5平方米,建设用地132平方米(蘑菇房占地);2019年7月补征丈量补偿孙益民水田542平方米。
新化县自然资源局称,新化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2号地块审批、公告、征地补偿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承包土地和房屋被非法强拆和侵占”的问题。
在孙益民的代理律师看来,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做法存在“先卖地后补征”、“强买”嫌疑。一块土地都可以漏征,那说明这块土地对开发者来说并不重要。如果需要重新征地,则需要重新审批、重新发公告、重新入户调查,重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否则就是无效征收。若仅是街道办组织社区干部开一个会,单方决定给孙益民一家“补偿”6万元,这不是强买吗?
2021年11月,时任新化县枫林街道办主任周红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孙益民家的承包地所有权在村一级,征地时政府只需要和村一级组织签订征收协议,把土地款划到村一级,把合法利益打到村一级账户上。孙益民的承包地由过去的农地变为国有土地,导致他承包合同无效了。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表示,政府征收批文如果没有讲过期作废就不作废,当地政府可以依据批文对漏征的土地继续依法组织征收。除非征收批文被撤销,否则就是有效的。但是继续组织征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先协商补偿事宜并达成协议后交地。如达不成协议,征收机关可依照法律规定,下达责令交地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可以行政复议与诉讼。
就孙益民举报顺新公司违法占地事宜,他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案将于7月27日开庭。
7月6日下午,记者在孙益民家门口看到,原来蘑菇房所占地块已被垒起约4米高的围墙,涉案土地上已被铺平并种上了植被,成为顺新宜园小区的一部分。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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