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兰草案:4人从有罪到无罪
河南卢氏农民秦运换本是有罪之人,因为他挖了附近山上的野生兰草。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蕙兰)一丛三株,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杜建武的判决书
11月8日,在代理律师付建的辩护下,卢氏县人民法院改判秦运换无罪。一同获得无罪改判的还有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他们的经历与秦运换类似。
这四起案件引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卢氏兰草案,最高法就此案认为,卢氏法院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为了促使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控制国际贸易活动,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这是一项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权威、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在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自1981年4 月8日在我国生效,蕙兰属于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卢氏法院据此认为秦运换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中增加的,故该罪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认定,蕙兰不在该批名录之中。
最高法表态:“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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