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兰草案:8人因采兰草获刑
最高法的表态,让杜建武看到了无罪的曙光。
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刑初245号判决书显示,2011年9、10月份,时年48岁的杜建武到洛宁县陈吴乡八百坡前车沟山上采挖兰草二株,种植在自家院内。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杜建武采挖的兰草为惠兰,属兰科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杜建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9、10月份,杜建武把采摘来的野生惠兰种在了自家院内,时至今日院子里还种着人工种植的兰草。
“我们这里的山上好多兰草。我2011年挖的,在自家院子里种了4年后,2015年10月洛宁森林公安民警来了,2016年12月5日判刑。我原来是村主任,2017年年底换届时,没让我参加,说我是有前科的人。”杜建武说,赵村镇还有7个人与他一同犯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是:纸房村的杜建文、杜京州、王应民、王应录,凡西北村的王群玲,赵村的黄安民、周念友。
今年72岁的杜京州说:“我1965年就入党了,从来没犯过错,结果因挖兰草犯了罪,去年5月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换届选举也没让我参加了。”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在2016年10月25日和2017年1月13日这两日,洛宁法院判处上述8人管制、罚款3000元,均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认定8人挖的惠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值得一提的是,卢氏法院的判决在前,洛宁法院的判决在后。
11月20日,卢氏兰草案的代理律师付建已接受了8人的委托。付建表示,他将向洛宁法院递交申诉状,希望该院落实最高法的要求,改判8人无罪。
对此,洛宁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该院将展开全面排查,坚决把最高法纠错指示落到实处。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