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重庆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邓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国家和重庆均规定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的成鱼造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0千克,导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因此建议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庭审现场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邓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
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全部支持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邓某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需求,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回应,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一直缺乏有力措施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
法官表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3月2日施行后,重庆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方式,使得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加具备科学性。
该案的宣判,标志着生态修复请求得到了司法的刚性保护,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为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钟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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