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梅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同车坐副驾的车主张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据悉,此案是重庆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梅某受张某某的邀请到其家里吃“刨猪汤”,同日中餐、晚餐梅某与张某某一起饮酒。晚饭后,梅某要求驾驶张某某的轿车回綦江,张某某在明知梅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轿车及车钥匙交给梅某,由梅某驾驶车辆搭载张某某,从张某某的家中出发沿綦万高速往綦江城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梅某驾车行驶至江綦高速綦江南收费站路段时被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
经抽血送检,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90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梅某如实供述了不法事实,并在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梅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梅某在道路上驾驶。梅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据悉,此案是重庆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张某某明知梅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梅某在道路上驾驶,主观上出于故意。张某某年满40岁,且已通过培训获得驾驶机动车资格,明确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和梅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张某某和梅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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