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表决通过。税额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综合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作如下决定。
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和彭水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此外,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万盛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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