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
重庆江北法院
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时
现场可谓上演了一场“罗生门”
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执一词
究竟孰真孰假
江小法带你走进真相
……
案情回顾
吴华(化名)和小海(化名)曾在同一家商会任职,吴华是秘书长,小海是常务副会长。2014年7月,该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人均30万元,但因为当时的商会正处于筹备期间,无独立账户,所以由秘书长吴华以个人账户收取所有会费,再统一转交商会。
小海的会费,由妻子小芳(化名)代替他转账到吴华账户。
未曾料到,5年后,吴华竟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而告他的人,正是小海的妻子小芳。
2019年12月,小芳以吴华借贷不还为由,将其诉至重庆江北法院,并提供了当年30万银行转账清单作为证据。
庭审中,原告小芳、被告吴华、第三人小海均对30万银行转账清单无异议。但就借贷事实,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吴华向法院举示了5组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
这5组证据不仅包含了商会收取会费证明、商会涉及会费工作人员的收费确认证明、吴华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还包含了小海的入会申请表,以及曾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期间的纪念会刊、缴纳会费公告、出席活动的照片、视频。
关于妻子小芳代替小海转账缴纳的会费,也在商会会费登记表中有过明确记载。所有证据当中涉及的证人证言也与证据相符合。
面对吴华举出的铁证,小芳与小海夫妻俩仍旧坚持自己的“借贷”说法,但直到结案,仍未拿出明确证据。
审判结果
重庆江北法院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的转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
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30万元转账系原告代第三人缴纳的会费,并提供了诸多证据予以证明,且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除银行的转账凭证外,原告不能再举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其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标题:一纸诉状称对方借钱不还?夫妻俩上演现实版“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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