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消息,今年以来,长宁法院在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时,发现他们普遍反映一个问题。发生在网络空间的名誉权纠纷,具有侵权信息传播途径多、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传统的司法救济又存在滞后性,等到法院作出判决后再采取措施,侵权信息往往已经给企业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长宁法院积极回应,于近日发出本市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行为保全裁定书,在尚未作出判决前,就依法要求被告删除相关文章,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这起案件牵涉到两家互联网公司,原告方是“拼多多”,被告方则是厦门某文创公司。今年3月16日,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百家号账号、天天快报账号、新浪微博账号分别发布文章:《幕后的315:一个月卖400亿假货,差评率行业第一的电商如何成为独角兽的?》。“拼多多”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报道的内容构成失实,如继续传播会对申请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损害后果,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于今年4月28日向长宁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删除相关侵权文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自身职权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长宁法院副院长金练红介绍道,收到原告申请后,长宁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举行了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随后,合议庭对本案案情及原告的保全申请进行了评议。根据在案证据和初步查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目前,被告已接到裁定书并删除了相关文章,本案将择期开庭。
“2013年修订之后,民事诉讼法中便有了行为保全的相关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次数很少。”长宁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章晓琴说,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保全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而很多当事人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行为保全的裁定标准较高,“本案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被告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承认,‘400亿假货’是自己为了点击量编造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
在章晓琴看来,行为保全在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极快。我们在大调研中发现,等到判决生效再去采取措施制止信息传播,受害方遭受的损失已经难以估量,而且很难获得足够的赔偿。行为保全则是对这些受害企业的一种保护途径和措施。”她希望,能有更多企业通过这个案例,学会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公号撰文称“拼多多”一个月卖400亿假货,沪法院为何首次未经判决就裁定被告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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