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1日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的一份司法新规,增加了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痼疾。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15条内容,全文共计35条。其中,细化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表示,证券虚假陈述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规定》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实完善也将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对账单等以欺骗注册会计师,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
对此,《规定》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织牢“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
“从近年来爆出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部分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度预设的监督制约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说,《规定》还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以期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压实独立董事责任。
原标题:最高法:“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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