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尖产业园区内可根据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实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昨天,市规划国土委针对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并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该《意见》将率先在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3个开发区、16个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试点。在试点时,各园区将坚持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的原则,同时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产业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健全并实施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估制度,严防投机炒卖房屋和土地。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见》明确了园区向入园的高精尖企业提供土地的3种土地利用方式,在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前提下:一是园区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二是园区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三是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
《意见》中指出,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制定。
此外,入园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根据园区规划,入园企业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属投资企业所有。
为保证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项目,《意见》要求,签订供地合同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入园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同的附件。
同时,《意见》强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保障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组织编制所属园区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抓紧实施。同时,做好“一条龙”审批服务,提高项目落地建设效率。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动态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提高精准施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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